2.法律活动阶段中的实证分析。从总体来看,法治由立法、执法、守法等不同环节构成。虽然实证分析在这些环节中的应用并不平衡,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各个环节的深入研究都逐渐显现出对实证分析方法的需求。在立法领域中,法律试行被视为一种法律实验。[41]此外,在我国地下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立法过程中、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立法过程中,也都可以看到实证分析方法的成功运用。[42]应当说,立法中实证分析的应用,最为直接地体现出法律科学认识对法律价值实践的制约和相关主体之间在法律实践中的相互作用。执法领域中实证分析的运用也较为常见。特别是在证据研究、[43]测谎研究、[44]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研究[45]等方面,如果离开实证分析的手段,许多规律都很难显现。当然,最常见的还是守法过程的实证分析。比如,笔者最近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对象是200多个银行从业人员。这项研究一开始提出的问题是,在银行里为什么有人守法而有人违法?违法犯罪的银行人在行为倾向上有哪些与众不同之处?这些问题及其回答在银行内控乃至银行安全中显然很有意义。该研究首先根据对10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从218份问卷中筛选出56份违规倾向明显的问卷。然后对这56个银行人与其他被调查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两组被调查者不仅在行为倾向上,而且在认知因素、价值取向、自我意识、受罚预期、物质欲求、对内部管理的感受、受到的犯罪信息的刺激、对执法率估价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在此基础上,该研究提出了一些银行人违法犯罪问题的理论解释和对策建议。[46]
3.对法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自变量,法律对社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构成了某些影响,这个过程的描述和内在机理分析,常常是法学家感兴趣的问题。二是作为因变量,法律受到社会的各种影响,这其中也包含着许多有趣的课题。对这两类关系的特征、规律,当然可以通过思辨的抽象去把握,然而,实证分析也不可替代。首先,象死刑到底有多大威慑力的研究、美国学者贝克尔关于犯罪计量经济学以及犯罪预期公式的研究,都是关于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和人们行为的实证分析。1978年,学者卡罗尔应用得失模型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决策活动。认为犯罪人在进行犯罪决策时,主要考虑4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收益的必然性;第二,收益的数量;第三,刑罚的必然性;第四,刑罚的严厉性。他的研究结果发现:70%以上的犯罪人主要根据一种而不是多种因素来决定是否犯罪;其中51%的犯罪人根据收益的数量进行决策;24%的犯罪人根据刑罚的严厉性进行决策;18%的犯罪人根据收益的必然性进行决策;8%的犯罪人根据刑罚的必然性进行决策。[47]按照这个结论,法律并不是影响人们是否犯罪的唯一因素,甚至根本不是主要因素。再如,最近有学者关于法律的博弈分析的研究成果中,也透着明显的实证精神。其中,不同法律规范对纠纷中当事人不同抉择的显著影响得到了清楚的描述。[48]另一方面,法律也可以是因变量,就是说,法律也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各种影响。这个领域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美国学者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在这一研究中,法律随着各种社会因素的不同而不同:“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就是说,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就越多。“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就是说,人们的地位越高或越低,他们的法律也就越多或越少。“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就是说,向上的不轨行为比向下的不轨行为更严重。向下的法律比向上的法律更具刑事性。[49]在这些关系中,法律伴随着其他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变化。从这两个方向上研究法律,如果仅仅依靠定性的思辨方法,无论得出何种结论都很难令人信服,反而会引起某些无休止的争论。相反,如果在实证分析的统一语言、程序规范之内,将作为自变量的法和作为因变量的法放到社会中进行经验研究,最后用精确的量化分析比较研究结果,那么,即使存在结论上的差异,也只会迫使研究者再次回到现实中,获取更可信的资料,进行更精确的计算和推论。
4.对法律信息形态的实证分析。换个角度看,当法律被作为某种信息形态看待时,人们实际上是通过成文的法律、法律文化、法律载体、诉讼案件这几个层面把握法律。其中,成文的法律由若干部法律、若干个法条、若干条规则组成。法律文化表现为法律格言、法学理念、媒体中的法律、历史上的法律思想等形式。法律载体是指监狱、警察、律师、法院、人证、物证、产权标识、法律行为痕迹、合同、安全设施、法律教育设施等等。此外,诉讼案件当然也是法律的重要存在形态。其实,法律的这几种信息形态都是可操作化的,因而也都是可以对其进行实证分析的。比如,我们可以对
刑法中规定的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其相应刑罚的严厉程度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某种实证分析,看看两者之间的相关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罪刑均衡的理念相一致,这是对成文法律的实证分析。再比如,我们还可能以某个法律格言为假设,进行某种证实或证伪研究,这是对法律文化的实证分析。再如,我们还可以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实效进行实证分析,看看到底公众安全感的提升、犯罪率的降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由警力、普法等社会投入得到解释,这就是法律载体的实证分析。从目前情况看,实证分析最常见的应用领域是案例研究。据说,有学者正在从事“判例社会学”研究,通过对社会地位、关系距离、权威性、组织与案件、诉讼当事人以及权利主张之间的函数关系的研究,为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正确的预测和选择提供客观知识。[50]在这方面,笔者也作过一些尝试,如“金融诈骗百案研究”、“中外不良金融事件研究”、“证监会的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分析”等等,都是利用现代统计分析工具SPSS,对各类金融骗局的得逞率、被害原因等方面所进行的实证分析。[51]应当说,通过案例的实证分析看法律,可以使法律的原则、法学理论与现实较好地结合起来,将是法律实证分析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然而,从信息形态的角度看,实证分析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面临着一个观念上的障碍:以为只有司法统计数字、案件涉及金额、刑事责任的长短这些显在的量化因素才是可进行实证分析的法律信息。其实,法律中的数量关系起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明显的量化因素及其构成的数量关系,如犯罪率与流动人口数的相关、失业率与通胀率的相关、汇率变化与骗汇案件数的相关等等。另一种存在方式是隐含在大量事件、定性信息背后的可量化的事实及其构成的数量关系。比如,笔者最近的一项研究中,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作了个比较,结果发现,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中,以信息优势的滥用表现出来的违法犯罪占到了92.3%;相比之下,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最多的违法行为是资金优势的滥用,占83%。就是说,发行市场中,主要是信息优势的滥用,交易市场中,主要是资金优势的滥用。而且,在发行市场中占主体的违法犯罪形式,主要是恶意型违法犯罪,占92.3%;而在交易市场中占主体的违法犯罪形式,主要是道德冒险,占91.5%。就是说,不同市场环节中的违法犯罪,分别受不同主观心理支配。[52]这两个数量关系中,信息优势滥用与资金优势滥用的划分,以及恶意型犯罪与道德冒险的划分,都是基于某种理论视角,对隐含在许多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当中的不同层面所作的透视。可见,实证分析不是简单罗列现成的统计数字。借助一定理论视角,肉眼看不见数字的地方,如法律文化、法律条文、各类案件中,也可以发现有趣的仅仅凭借传统定性手段所看不到的信息。另一方面,仅有现成的统计数字,也不一定就是实证分析。如果离开一定程序规范、证明逻辑和理论起点,数字本身没有任何实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