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具有最后手段性,只有当其他手段都不能实现正义,都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才动用刑罚。但即使在动用刑罚的时候,国家也不应该完全地控制、垄断这种权力,而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给当事人留下较大的选择空间。这就是上文我们用价值论来分析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虽然,我国在97年修订刑法典时也规定了亲告罪制度,但总的来说,其范围太小。这一方面表现在立法上,只规定了五种罪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占总数案件中的极小部分。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亲告罪制度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地体现,从而有使该制度被虚置之虞。我们认为,亲告罪制度对我国而言,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立法者应在立法层面上适当地扩大其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对那些危害比较轻微、侵害对象范围比较窄、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都可适用亲告罪。当然,亲告罪制度的广泛适用,须以一系列相应制度加以配套,否则,再精美、再完善的制度设计都可能会造成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世界。
【注释】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
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曲新久:《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梁根林:《
刑法改革的观念定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页。
参见李文健:《转型时期的刑诉法学及其价值论》,《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0-291页。
前引曲新久书,第62页。
蔡道通:《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3页。
前引曲新久书,第39页。
前引张文显书,第213页。
洛克:《政府论》,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页。
前引张文显书,第263页。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
前引曲新久书,第58页。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齐文远:《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731页。
凯尔逊:《什么是正义》,《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献》,1961年第1期。转引自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页。
前引博登海默书,第8页。
徐向华:《论立法的效率和公正的价值取向》,《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前引李文健文,第112页。
公丕祥:《法律效益的概念分析》,《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参见孙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前引]刘敏书,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