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租用很好理解,这里不再解释。
当用在古代很流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当用关系,但民间的当用关系实际上一直是存在的。所谓当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借贷,被当物品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质押品。和一般质押品的区别在于,被当物品的价格在交付质押时就已经讲定,所贷资金的数额等于质押品的价格总额。而在一般的质押借贷关系中,借贷数额既可以小于质押品的价值,也可以大于质押品的价值,具体价格则不予以商定,必要时由拍卖市场决定。
典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但它在我国古代、近代曾经很盛行,现在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仍然保留了典用制度。
典用实际上就是主体交换使用财产、相互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一种产权制度。比如,甲方有土地,乙方有资金,甲方将土地交给乙方使用而不收地租,乙方将资金交给甲方使用而不收利息,这就是典用。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公民或法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比如在紧急状态下,或者在戒严期间,国家可以强制征用民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民用设施。征用一般是无偿的,即使有偿征用也至多是意思意思,不可能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役用是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发挥作用而无偿使用相邻主体的财产的行为。举例来说,上楼的住户的生活管道(如供水道、供气道、下水道等)经过下楼的房间就是对下楼房间的役用。再如,中美之间的通讯光缆无偿通过日本的海底,日越之间的通讯光缆无偿通过中国的海底,都属于役用的范畴。
此外,家庭成员中相互利用财产也是一种正当的权利。
(五)债权。
经济学对债权很少进行研究,法学对债权的研究则比较充分。债权的概念、债权的发生、债权的类型、债权的履行等等问题,法学的研究已经达到比较完备的程度。但对债权的内容却缺少明确的权威的说明。
债权大多具有财产内容,如实物、货币等等;或者可以转化为财产,如获得赔偿。但有时仅仅是行为,如接受赔礼道歉、要求对方接受训诫、要求对方具结悔过等。具有财产内容的债权是产权的一部分。
作为产权的债权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监控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监控,如有权要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二是求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财产;三是破产权,对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
(六)股权。
股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产权,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股权就是所有权,因此,法人的财产全部归投资者(股东)所有,法人没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理论在立法上的重要表现是:只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使用法人所有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四条第三款甚至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但是股权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产权,而是所有权的终极形态,是终极所有权。这种理论在经济学界已经流行了十几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股权就是股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观点是从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推导出来的,它认为:如果股权不是独立的产权的话,就意味着所有权和股权不能分离,意味着法人没有财产所有权,那么法人制度就无法建立。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
民法通则》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的必要条件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条件之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有”被理解为“所有权”之有,否则,它如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呢?
对于《
公司法》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民法权威江平先生说:全部法人财产权“包含了所有权”。①
在理论界,法人没有所有权的观点已经不流行了。但是,认为股权是终极所有权的观点仍然很流行,尤其是在经济学界。
笔者不赞成股权是终极所有权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股权小于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利,而股权不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无偿使用公司的财产为与本公司无关人和事(包括股东自己的私事)服务。任何股东都不能以股东的名义处分公司的任何财产,不能将公司的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说得通俗一点,公司的收入只能入公司的账,而不能入股东的账;公司的汽车只能为公司服务,而不能为股东或者股东的亲友服务;股东不能像扔掉自己的旧家具一样毁弃公司的任何财产。否则,同样构成犯罪。这一点,我国刑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股东对法人财产并没有终极所有权,只有继承权。认为股权是终极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法人终止后,股东有权分配法人的剩余财产。笔者以为,这种理论混淆了所有权与继承权的界限。法人终止等于法人死亡,死亡后的财产是遗产,股东可以分配的是法人的遗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因为法人终止后,法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人格,就不复存在,因此只有遗产而没有法人财产。在自然人中,父子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们并不因此说父与子对某项财产具有终极所有权,为何一定要说股东对法人的财产具有终极所有权呢?
在法人制度中,只要法人的人格依然存在,股东就不能分配法人的资本。在法人未死亡的条件下,股东只能卖股,不能退股。而卖股既不影响法人的生命,又不影响法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股东的终极所有权从何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