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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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自《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第72页。引文作者是段毅才。
②引自《唯实》1995年第2期第7页。引文作者是储东涛。
③引自刘军宁主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1月版,第15页。引文作者是樊纲。
④《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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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经常被中国的报刊所引用,但这个定义的具体含义究竟是什么,引用者都没有作过任何解释。
这个“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和财产使用权有何联系与区别呢?它与财产所有权又是什么关系呢?强制的东西为何可以选择?可以选择的东西为何又要强制实施呢?为何只能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而不能选择多种经济品的使用呢?
如果要对阿尔钦的定义做一些思考和解释,只能越搞越糊涂。难怪有些经济学家对这个定义只引用而不解释。
(九)所谓“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说:“产权包括一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①
德姆塞茨的这一说法在中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也非常流行。然而,它的理性程度究竟有多高,也是值得怀疑的。
首先,人的受益权既包括物质的又包括精神的,不可以都包括到产权中去。比如,一个学生学习认真刻苦,有权受到了老师的表扬,这样的受益权也可以包括到产权中去吗?显然不能。
其次,受损不是权利。一个人如果平白无故地受损,那就是受损,而不是什么权利。如果自己毁坏自己的财产,那是在行使处分权,是受益而不是受损。如果法律规定他必须损失一些财产(比如纳税),那么他就是在履行义务,而不是什么享受受损权。
(十)所谓“产权是行动”。
德姆塞茨又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②
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经常引用德姆塞茨的这个定义,然而,同引用阿尔钦的定义一样,也是只引用而不解释。
这个定义的核心思想就是“产权是行动”。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行动,然而如果因此就说“产权是行动”的话,那么政治权利是不是行动呢?财产所有权是不是行动呢?还有婚姻权利、宗教权利等等是不是行动呢?如果这些权利都是行动的话,那么它们和产权的区别在哪里呢?如果这些权利不是行动的话,为何偏偏产权这种权利就可以“是行动”呢?
可见,如果我们对德姆塞茨“产权是行动”的定义进行认真推敲的话,只能越推敲越觉得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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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版,第97页。
②《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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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上述十种关于产权的定义或者说法都没有能够有效回答什么是产权的问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产权呢?山东大学的黄少安先生说:“所谓产权,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也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①
笔者同意黄少安先生关于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的看法,但不同意黄少安先生的产权就是“对财产广义的所有权”的说法。
笔者认为,产权很简单,没有必要将它玄化、神秘化,产权的主体是人和社会组织,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产权就是主体对于财产的各种权利,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获得权、财产利用权、财产占据权、债权、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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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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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的内容
产权的内容问题,实际上也是产权概念的外延问题。这是产权理论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产权的内容弄清楚了,产权概念的内涵自然也就很容易弄清楚了;产权的制度安排、产权的实际界定、产权改革等等问题也就有了明确的对象,不至于陷入玄学的迷宫。因此,研究产权的具体内容十分重要。笔者以为,产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主体对于财产的最重要的权利,当然属于产权。这是没有必要再进行讨论的问题。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所有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传统的理论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具体权利,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最有代表性的是山东大学的黄少安先生。
黄少安先生认为,收益权是占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中的应有内容,不应该与占有、使用等权利并列。①因此,黄少安先生认为,所有权的四项权利中不应当包括收益权。
笔者以为,黄先生的观点有一定的价值,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收益权可以包含于使用权、处分权之中而不算所有权的一个独立部分的话,那么使用权也可以包含于处分权之中而不算一项独立的权利,因为使用财产说到底也是处分财产(或支配财产)的一种方式。再展开一点说,占有财产也是支配财产的一种方式,那么占有权也不能算作所有权中的一个独立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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