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谓“产权是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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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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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产权学家在论述产权的定义时,喜欢说“产权是一组权利”、“产权是复数”之类的话。①
“产权是一组权利”、“是复数形态”等等说法来源于西方产权学家的产权学说,西方产权学家在使用产权这个概念时喜欢在 right 后面再加上一个S,以表明产权内容的丰富性。中国产权学家强调产权的复数形态时往往是为了论证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他们认为,所有权在英文中叫做“ownership”,是单数形态; 而产权则叫做“property rights”,是复数形态;所以,产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
笔者以为,用“单数”、“复数”等参数来论证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并阐述产权的内涵,是缺少说服力的。从哲学上看,任何事物都具有无限可分性,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整体就是一个无限。因此,不存在不可分的绝对的单数形态的事物。如果“产权是一组权利”的说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所有权是一组权利”、“政治权利是一组权利”、“宗教权利是一组权利”、“家庭权利是一组权利”、“财产使用权利是一组权利”、“财产占有权一组权利”、“财产收益权是一组权利”等等说法同样也可以成立。正因为所有的权利都是一组权利,所以“产权是一组权利”的说法就没有实际价值。
(六)所谓“经济学的产权和法学的产权”。
有些学者为了论证产权的定义和实际内容,提出了“经济学的产权和法学的产权”两个产权概念,认为这两种产权是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②
不可否认,经济学和法学在研究产权问题时会有许多区别,否则,各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而,有研究的区别,不等于有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产权本体存在着。天文学、物理学、化学、文学、社会学等等学科都可以研究太阳和月亮,其目的、方法、结论各不相同,但在本体论上,它们研究的是同一个太阳,同一个月亮,研究的是同一个存在物。
因此,“法学的产权和经济学的产权”之分如果是为了说明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的不同,那当然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是为了证明在本体论上有两个不同的产权存在,则是行不通的。
(七)所谓“属于产权问题了”。
由于产权定义晦涩难懂,不少学者就又借助于事例来说明产权。然而,举例以后,不是说“这就是产权”,而是说“这就是产权问题了”。请看下面几段引文:
为了进一步区分产权与所有权,科斯举例说,“即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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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储东涛《现代产权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唯实》1995年第2期第7—11页。又参见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章《财产和产权》。
②参见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章《财产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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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在这里,“土地”以及“枪”的所有权都是明确的,但枪的所有者却“不应该”开枪。这就说明,问题已经超出所有权的范围,而属于产权问题了。①
科斯为了区分产权和所有权,举了一个例子,说是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在这里,土地和枪的所有权都是明确的,但枪的所有者却不应该开枪,这就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而属于产权问题了。②
你有一间房子,我也有一间房子,双方的所有权都很明确,如果你半夜三更在你自己的屋子里跳迪斯科,这种行为既没有违反你的所有权,也没有侵犯我的所有权,不会发生所有权的争执;但是,你的行为却闹得我不得安宁,这就发生产权问题了。③
上述引文中的“属于产权问题了”或“发生产权问题了”,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非常流行。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将法律上的、不动产所有者之间的相邻关系神秘化,试图让人相信,产权具有某种十分神秘的特质。
顺便说一句,科斯从来没有说过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更没有举例论证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上述第一段和第二段引文要么是以讹传讹,要么就是“托洋改制”。第三段引文虽然没有假托科斯的大名,但与前两段引文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说明产权的神秘性。
然而,这种神秘化的说法并不能揭示产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区别,更不能成为产权概念的有效解释。
一个小孩调皮捣蛋,到处闯祸,如果头脑正常的话,我们可以说“这属于教育问题”,是家长、学校、社会没有将他教育好;如果这个小孩的头脑不正常的话,我们则可以说“这已经不是教育的问题而属于医疗问题了”。这种解释当然是说得通的,但是如果用这种解释来阐明教育的定义或者医疗的定义,显然是很玄乎的。同样道理,指出某一个问题是产权问题,并不能说明什么是产权。教育和教育问题是两码事,产权和产权问题也是两码事。
(八)所谓“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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