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法人人权论系列论文)

  笔者以为,将所有权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基本是可行的,不宜因为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而否认各自的独立性。
  在否认了收益权之后,黄少安先生在所有权之中补充了一个“归属”权利。他说:广义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②
  笔者以为,“归属”和“所有”实际上是同义词,因此,让归属权包含于所有权之中是不合适的。
  支配和处分虽说含义基本相同,但支配毕竟没有处分更准确、更到位,因此,没有必要将处分权更改为支配权。比如,某人将自己的一本书烧毁,说他在行使支
  ——————————
  ①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70页。
  ②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68页。
  -------------------------------
  配权就不如说他在行使处分权来得准确。当然,在某些必要的场合使用支配权这个概念也不是不可以的。
  (二)财产获得权。
  财产获得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没有财产获得权,就根本谈不上财产所有权。然而,除了财产所有权中的收益权以外,几乎所有的财产获得权都没有引起所有的产权学家的注意以至重视。
  笔者以为,主体获得财产的权利大概有以下十七种:
  第一,税收权;第二,罚款权;第三,没收权;第四,征购权;第五,资本利润权;第六,经营收获权;第七,劳动报酬权;第八,受奖励权;第九,积累权;第十,继承权;第十一,贷款权;第十二,购买权;第十三,接受赠与权;第十四,接受赔偿权;第十五,接受投资权;第十六,接受供养权;第十七,非法财产合法化。
  前四项权利是国家才能享有的基本财产权利,其他产权主体不能享受这四种权利。
  资本利润权是投资者才能享有的权利,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国家。资本利润包括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股本利润等等。
  经营收获权是一种历史最悠久的财产获得权,当原始人为果树浇水的时候,他们就有了经营收获权的概念。今天的农村经营承包户、城市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获得权的主要内容就是经营收获权。经营收获权也是企业法人所享有的最主要的一项财产获得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投资者不具有这样的权利。政府机关也不应该享有劳动报酬权。
  接受奖励也是主体获得财产的一种方式,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外,其他产权主体都具有接受奖励的权利。不过在将来,国家能否会成为受奖励权的主体,也不能作绝对否定性的回答。
  积累是企业法人财产增殖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分红前应提取10%法定公积金。这就是法人的积累权,政府和股东都不能予以剥夺。
  继承权通常被认为仅仅是公民的一种财产权利。实际上,国家和法人也有财产继承权。比如,没有继承人的公民死后,其财产必须上交国家,这实际上就是让国家继承遗产,只是人们还不习惯使用继承这个说法罢了。
  一个公司倒闭了,其剩余财产由股东(包括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按投资比例分配,法律上的用语叫做“分配剩余财产”,实际上也是继承公司遗产,因为这个时候公司已经死亡,所谓剩余财产就是遗产,只是人们还没有这样说罢了。
  贷款权、购买权、受赠与权、受赔偿权这四项权利也是所有的产权主体都可以享有的权利。
  接受投资是企业法人获得财产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因此,接受投资权也就成了企业法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有时也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如联合国在我国黄淮海地区的农业开发就是如此。此外,非经济组织也可以享有接受投资的权利,政党收取党费的权利就是如此。
  接受供养权是指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享有的从近亲属那里获得必要生活费用的权利。包括受赡养权、受抚养权、受扶养权这三种权利。
  古代国家关系中,有小国、弱国向大国、强国进贡之说,实际上也是让一部分国家享有接受供养权。现代国际法不再承认这种进贡关系。
  非法财产合法化,尽管说起来不好听,但它确确实实是产权主体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非法财产合法化的根源在于法律上的诉讼时效,一个主体拥有一项非法财产,在诉讼时效内没有受到追诉,过期之后,就只能认为它是他的合法的财产。这是产权主体的一项权利,目前的法律还无法予以剥夺。
  (三)财产“占据权”。
  主体有权占有自己的财产,也有权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前一种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后一种占有权不属于所有权,为了区别起见,笔者将后一种占有权命名为“财产占据权”。
  财产占据权这个概念尽管还没有人使用,但它是切切实实存在着的,比如担保法中的留置权、质押权,货物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权,都属于财产占据权。在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中,经营者对所经营的财产也自然享有占据权。
  (四)财产“利用权”。
  主体有权使用自己的财产,也有权使用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前一种使用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后一种使用权不属于所有权,为了区别起见,笔者将后一种使用权命名为“财产利用权”。财产利用权包括财产租用权、财产借用权、财产当用权、财产典用权、财产役用权、财产征用权,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