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凤祥:《公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5期,页26。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8个专题调研组,对吉林、山东、江西、浙江、宁夏等13个省区150个检察院的1996、1997年和1998年上半年的经费保证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经过对11个省区检察机关统计数字比较确实可信的情况的分析,结果发现,财政拨款仅占检察机关实际支出的50%强”,办案件经费保证程度只占30%左右。王琰:《检察机关,“皇粮”该怎么吃?》,北京:《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页11-13。
]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典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按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警察在不起诉决定中享有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权,这是西主要各国检警关系所不具有的,我国检警关系立法出发点便是警检间的相互监督与国家犯罪控制理论下的实体真实主义。
] 王宇:《当好办公室主任之我见》,载北京:《人民检察》1997年1期,页40。
] 笔者甚至也对该文作者是否能真正贯彻其主张持有一定的保留,但该文主张所隐藏的非正式制度以及该文力图协调国家法与业务实践的“关系学”却是一值得令人品味的“经验”。
]秦以后因国家治理术需要而对“行会”、“军政体”、“城市”(politico military autonomy)等自治体的无情斩断,使得中国法律发展道路不同于近代西欧社会(由城市自治发展而来的法治秩序)。参见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说起》,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页15。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41条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在决定提起公诉前,可以针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英国针对轻罪、违警罪规定了被告人处分权,美国有泛滥的辩诉交易制度。
] 转引自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页5。虽然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方法持有一定的保留,其基本假设(资源的稀缺性与利益最大化)已受到质疑,但其在分析组织间的相互关系时仍不失为一种方法。
] 本文这里意指的缺陷主要是相对现代司法理念而言的,所以这里的论述只是一个静态的比较,其主要从制度内角度来论证,对这一论证思路如同对检警一体论一样要保持一定的清醒,司法制度发展的道路是无数因素的重组,所以本文论证并不遵守“理论指导实践”模式。
] 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1期,页58—64。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法学研究》2000年2 期,页54—62。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之探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陈卫东、刘计划:《论检侦一体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载陈兴良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38-365。
]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崔敏:《健全诉讼法制,实现“依法治国”》,1997年诉讼法研究会论文。
] 所谓“回转性”是指在洞穿西方启蒙理性之困境后,“对本土与外来西方社会理路进行双重夹攻”,使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本土化。参见叶启政:《全球化与本土化的搓揉游戏:论学术研究的本土化》,载《社会科学理论》2002年2期,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页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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