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性知识的载体:警察与检察官
检察官除了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起诉行为内活动以外,只有具备相应的地方性知识并运用这些地方性知识,才可以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上路”。因为国家法在司法过程中进行了各式的资源、利益、关系冲突与整合,检察官、警察在这种复杂多变的冲突与整合中即要取得国家法下的认同并“不出轨”,又要积极寻求自身发展,这使得检警双方都要总结出一套可以在各种法律关系博弈中取得优势的地方性知识。为了便于说明这一问题,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试探性地切入:
地方性知识1:检警共同身份的相互认同。虽然从法律制度而言,检警完全隶属不同主管部门,而且在平行式侦查体制下检察官双方按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别来划分立案权,但实务上,检警间上述区别并不似立法规定的那样泾渭分明。检察官把自身视为一种阶层化的国家管理体制下的官员,侦查警察更把自身视为国家官僚体制(不带贬义)下的行政官。二者在管理体制上,在寻求地方各种行政机构支持上,在侦查程序中对程序过强主导性方面(我国法院判决有罪定罪率在90%以上,检警都不必过多关注其侦查后果是否为司法所确认,检警对定罪率的预测也使得检警都不必监控侦查行为违法性问题)有着非常惊人的类似。在一个双方认同要大于其差异、对抗的司法场域中,立法上所要求检察官对警察监督究竟能起多大作用?事实上,检察官对警察所提交的逮捕申请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在公检法一体化的中国法律背景下,既使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查实行所谓令状主义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技术上的原因外(警方往往移送一揽子证据材料),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与警察间过强的身份认同与共同的执业背景。
地方性知识2:检察官与警察的“人生问题”。为了便于说明这一问题,本文首先引述一位基层检察官办公室主任的经验感悟之文:[[17]]
“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都离不开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在办公室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工作实践中,我切身体会到,扮演‘办公室主任’这个角色着实不易。这里所说的‘一、二、三’,不是常言所说的烧三把火,而是办公室主任应当具备的素质与内功。其一,就是要树立一个正确思想,这个思想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其二,就是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两个素质……为领导服务,不仅是为本级领导、本级党组服务,还包括为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的领导服务。能否抓好这一点,是检查办公室主任政治素质强弱的试金石。其三,就是会当参谋,能带队伍,对外是社会活动家。”(《当好办公室主任之我见》)
如果所有检察官都只是司法场域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下的原子似的法律执行者,那么为什么该办公室主任认为“扮演‘办公室主任’这个角色着实不易”?从现代司法理念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对其空泛化、政治化的主张进行一次彻彻底底地批驳与清算。[[18]]但是,为什么这些却被作为检察院院级领导与检察官连结点的业务办公室主任认为是“办公室主任应当具备的素质与内功”?我们在这一“案例”中发现一个与国家各种正式制度规定所不同的“办公室主任”:《
检察官法》并未对办公室主任职权、业务范围、领导艺术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仅规定了备案制度),但为什么办公室主任取得了对该办公室所有检察官的领导权与资源分配权?对这些问题的深入使得我们进一步去关注检察官与警察的“人生问题”:
1、现存的可参加分配的各种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要争取到更多资源的分配就必须熟悉现行资源分配的标准,并且力图达到这种标准(而这种标准在现时下是职称、职位的高低、社会活动能力、学历、行政领导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起诉程序中的检警方时刻注意关注升职的时机与培养行政领导能力,并借业务的展开来扩大寻租范围或者从其他部门获得“象征性利润”(从经济学角度而言,随着交易对象不断扩大,失业、亏损的风险相对减少到一定“边际收益递减点”),这样也使得检察官与警察之间关系更加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