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建立在“家子”、“家母”、“家女”等概念之上的“家父”观念,在两方面构造了“人”的形象。一方面,由家父的支配权,形成了“家父的手臂”的延伸,包含了克服“人”的有限性的“代理”、“委托”思想。比如,家子的占有等于家父的占有;相对应地,没有“授权”则丈夫的“手臂”也是有限的,如“妻子带来的嫁资之外的财产”如未经她的同意或委托而被丈夫强占,可以提起“寄托或委托之诉”***参见C.5,14,8; D23,3,9,3**。另一方面,以家父为核心,形成了严格家庭关系;这种身份制度直到近代才有所改善。
当然,在城邦--家庭的二元结构中,城邦力量有一个从弱到强的转化过程。虽然在古希腊的政治中,尚未明确划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界线***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页。**;但是,随着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位为政治动物,私权的增长,与公权增长同步。因此,“法律人格”的观念,无论是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日渐明晰而确定下来。在城邦力量增长的同时,“市民”的规则便逐渐吸收了家庭中的“家父”观念。二者的融合,“一方面是‘法’从家际习惯上升为‘市民的法’、‘城邦自己的法(ius propium civitatis)’的过程,即法的成文化和世俗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城邦自己的法律不断干预、改造法的过程。”于是,“使得市民法以公法的面目出现,转变而为维护私人关系的私法。”***强世功:《“公的法律”与“私的法律”》,载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总第5期,1995年5月版。**在这种私人的关系中,“人”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这种对“人”的形象的坐标的确立,以追求自由意思为核心,使“人”得到了巨大的解放,富于勃勃生机;由此而来,甚至可以说,近代民法在塑造“人”的形象中,只存在一个克服“奴隶”身份的问题了。
三、古希腊法律制度确立了罗马私法基础原则及主要框架
在古希腊法律制度中,私法占有重要地位。它为罗马法、甚至整个西方私法的发展,奠定了主要法律原则和框架。
1、在对权利的表达中,《民法大全》所称的三个古典公式实际上是古希腊自然法哲学正义观的明确阐述。《法学总论》说:“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J.1,2,3.相同的论述参见D.1,1,6,1.**这就是乌尔比安关于权利的三个公式:(1)正直地生活;(2)不侵犯任何人;(3)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哲学家康德从倡扬权利的角度对这三个公式进行了新的论述,认为“正直地生活”包含的潜台词是:“不能把自己仅仅成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说来,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而“把自己的东西给自己”的说法很荒唐,因为不可能把已有的东西“给”他自己,只是进入一种状态,“在那儿,每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8、49页。乌尔比安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他强调“给”。参见D.1,1,10,pr.**。例如,在罗马法中,家父有解放家子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家父“给”的。但是,“雅典男性成年后(17周岁、18周岁)即完全摆脱家父的控制,在通过由家父或监护人及立法大会主持的市民资格考察以后,即可获得独立权利而登记造册”***〔英〕A.R.W. 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 74.** 。这样,也就没有象罗马法那样存在一个家父解放家子的程序,而是权利主体自然地进入的一种拥有权利的状态。由此可以理解,在表达权利的三个古典公式中,第一个公式看似对人的义务要求,实则表述了一种权利;第二个公式则是于此权利之下的责任;第三个公式是法律所要达到或营造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对这种正义秩序,柏拉图曾说过:“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3页。**简言之,“正直生活,各归其所”!
但是,这种“各得其所”的正义观如果没有财产私有制为基础,则只能说明一种政治秩序。所以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大谈这种正义的时候,同时可以主张实行公有共妻制。而从氏族社会到城邦政治,财产是否公有问题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早期的这种公有主张进行了抨击***柏拉图晚年在《法律篇》中,对自己的这种主张也进行了修正。认为应废除公有制,恢复私有财产制度;并取消公妻制度,恢复个人家庭制度。但他仍然表现出了一些保守倾向,如强调财产关系方面公民之间的财产悬殊不能太大,而公民的婚姻生活也进行国家监督等。参见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23页。**。他在《政治学》卷二开首便针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共妻、公有制提出了异议,认为建立公妻制要发生诸多纠纷,而土地公有在自耕农中就会引起重大纠纷。“他们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得其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3、54页。**。而相应地,财产私有则会使人感到“人生的快乐”:“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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