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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传统形成的贡献

 
  而事实上,当时希腊城邦大部分都已是私有制,而只有象斯巴达、戈丁等一度还有一些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保留***在古典时期,斯巴达对于希洛人的控制权操丛在国家手中。戈丁还存在诸如不转让的祖屋之类的对土地和房屋集体所有制形式。**,但在整个希腊世界中,个人所有权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从公有到私有的确立,解决了私法存在的经济基础,也为私法的发展确立了一个发展方向。
 
  2、关于人身权方面,同古代其它法一样,侧重于身份权的规范。希腊法对人、婚姻、家庭、继承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可享受充分的私权和公权,合法后裔和归化入籍都有公民资格(或称市民资格)。外来侨民也同样充分享有私权***一般来说,被正式允许在境内的外国侨民,也享有充分的自由和财产保护,但在政治上还有一些歧视。特别是一些非侨居的外国人。他们无法在雅典出庭,只有依靠友善公民为其代办诉讼。这种状况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后来有所改善。**,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公元前四世纪时,雅典允许外国商人在特设的比雷埃夫斯特别法庭进行诉讼。妇女的地位在各城邦不同,但总地说来,比古罗马早期,其地位要高一些。同时,在奴隶与公民之间,也存在自由人的规定。解放的奴隶,便可以成为神灵庇护下的自由人。查士丁尼在对市民法进行解释时便提到,每一国家都有市民法,都以其适用的国家命名。“例如雅典的市民法”,“如果把梭伦或德累科的法律称为雅典的市民法,也没有错。”***J.1,2,2.**古希腊各城邦对于公民、自由人、外来侨民等的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后来罗马法对人的规定的基本框架。
 
  尽管从语言学的角度说,在希腊语中,缺乏与“婚姻”、“夫”、“妻”等一一对应的词,但是,这却并不妨碍希腊形成较完善的婚姻制度。英国学者A.R.W.哈里逊(A.R.W.Harrison)考察雅典家庭制度时认为,“毫无疑问,雅典人也象其他希腊人一样,实行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夫一妻制’。虽然这不一定是法律强制推行的结果--事实上有学者否认这种法律的存在。……但是,我们从受害人的配偶提起的‘δκηí’之诉以及第三人反对重婚或多妻的‘γραψη’之诉中找到依据”***〔英〕A.R.W. Harrison: 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 15.**。在家庭问题上,如前所述,是按照生理人的结合(配偶)到社会人的组织(家庭组织)来进行规范的。在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中,也产生了“血亲”与“姻亲”的划分***据保罗记载,“血亲”(cognation)一词来自希腊语,希腊语称之为“EVYYEVELG,Suggeneis”,在罗马人称“Congnatio”。参见D.38,10,10,1.**。这一区分沿用至今。在家庭制度中,家长权居于主导地位。如以严格的父权原则为秩序基础的雅典,只有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才有权处理属于家庭的财产。当然,成年男子和作为家庭成员的妇女,在一定范围内有权管理和处分财产***成年儿子虽然不能处分家庭财产,但却可以占有、处分自己的财产。妇女作为一个集体成员之一,也可以将共同财产出让,除非遭到具有同样权利人的反对。**。收养也是被允许的。没有儿子的,可以收养一个儿子;在有些地方(如戈丁),即使生有嫡子,也允许收养义子***在有些城邦,家庭成员资格仅限于合法的男性后裔。当然,有的城邦也并非盛行这种严格的身份制度。**。监护权作为保护年幼而不能护卫自身的人的一种制度,其权利首先属于父亲;没有父亲的未成年人(在雅典是十八岁以下),则由父亲生前或遗嘱指定的人行使监护;此外,则一般由未成年人最近的父族成员行使监护权。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临时管理人,负有抚养义务。除此之外,对妇女也有一些监护权方面的规定***对监护权行使的监督,在雅典属于民政长官,任何公民也均有权控告。在对妇女的监护权上,各城邦都存在术语、功用上的差异,较为混乱。**。这种家庭制度的确立,在最初意义上是作为延续子息、繁衍后代而出现,随后便作为具有私有财产下传承家业、产业的组织。关于继承问题的法律在早期私法领域中为人们广泛关注。因为在经济不甚发达的时期,人们保护自身及获得财富,都必须依赖于家庭组织。在这一点上,继承问题与其是一致的。
 
  在古希腊各城邦,主要确立父系男性继承权。在雅典,不论是婚生子或养子,合法的儿子都对一切无遗嘱和有遗嘱的继承人享有排他权。妇女没有继承权,但在无兄弟的情况下,其儿子则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祖产外流,雅典法律同时规定,女子的丈夫死后,死者的男系近亲可以娶她为妻。当然,她也可以外嫁。戈丁、斯巴达都有类似规定。**。同时,分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当然,有些地方也有不承认遗嘱继承的情况,而有些地方则允许没有儿子的公民收养义子作为自己的指定继承人。遗赠由早期一种把财产分给几个继承人的风俗演变而来,到古典时期已扩展为书面遗赠的方法。这种继承关系的规定构成了后来财产取得的重要手段。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到罗马法极盛时期,继承制度得到了较完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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