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物权方面的规定中,古希腊法体现了早期朴素的观点。正如哈里逊先生所说,“雅典人没有描述‘财产法’的一般词语,也没有相当于‘所有’的抽象词汇。法律术语‘ουσíα’并不意味着抽象的“所有’,而是为某人所拥有的具体意义上的某物或物之集合”***〔英〕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 201.“ουσαí”可音译为“屋西阿”。这种所有者占有物之集合或总体的含义有雅典早期公社所有制的特点,反映一种公社的分配制度。**。因此,雅典人尚未能抽象出对物的权利的绝对性,即对世权性质,“雅典人对物主张权利只意味着较A、B或C有更优越的权利”***〔英〕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 201。**。这些早期朴素的物权观念显然不能与今天大陆法理念化的物权体系相提并论,但它却是一体系的最初表现形态。这种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思想导致了东西方私法的不同发展道路。
(1) 在雅典城邦的法律中,物的种类已经有几种划分。分别是土地与动产;有体物与无体物;生产性物与非生产性物;先祖传来之物与后来取得之物;公有物和神用物等***参见〔英〕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228以下。**。特别是土地与动产的区分,在当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①保护动产与土地的法律程序不同;②对开发土地所密切相关的工具、牲畜等法国民法典中定义为immeubles par destination的东西,有特殊的处理方式;③在确定外国人是否有资格在阿蒂卡(Attica)拥有土地或房屋时,这种财产的划分具有意义***参见〔英〕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 229~230.**。
(2) 在所有权方面,对所有的资格、共有及取得方式进行了规定。雅典奴隶无权拥有财产,但也存在类似后来罗马法中的特有财产制度(pecubium)。不过,雅典的共有制度源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共同共有形式,没有按份共有的比例规定。关于所有权的取得问题,则有十分完整的规定。这里,我们可以用图示简单介绍雅典的财产取得方式***参见〔英〕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 Page 244~245.当然,在取得的具体规定中,也有一些僵化的规定,如在让与、买卖中,有效转让需要所有权凭证合法持有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转让其所有权。而且对于不动产的让与,在许多城邦的规定中,需要有报告员的宣告,或者在证人面前的让与声明,或者是由官方进行交易登记。但是,这种对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划分,已经基本上形成了所有权取得制度的雏形。**:
Ⅰ继承取得
Ⅱ其他方法取得
ⅰ原始取得①政府的出让行为;②渔、猎、战争;③发现无主物;④盗、抢(但原主为雅典市民除外)。
ⅱ传来取得①买卖;②赠予;③在特定期间内公平(undisputed)占有。
(3) 在雅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定设定地役权:①自己的土地离公用井超过4stades**1stades相当于607-738英尺。***,而于自家地掘井至10英寸,仍未发现水的话,可从邻地井抽水6choai**相当于4.5加伦。**/次,一天可抽两次;②橄榄树和无花果树距邻界不得少于9英尺种苗,其它为5英尺;③蜂巢至少离邻居蜂巢300英尺以上;④地处上游,必须将给下游土地造成的排水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英〕A.R.W. Harrison: 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Page 249~250.**。除法律设定以外,地役权还可以通过个人法律行为取得。同时,雅典也有类似罗马法usufruct(用益权)的概念,如某人的父亲可将地产的一部分用作其友的收益,直至某人成年。
(4) 担保物权的规定在雅典已经基本成熟。物的担保类型可以分为质押(pledge)、抵押(hypothec)、让与担保(或附买回权的买卖sale subject to redemption)和船舶抵押贷款(bottomry)***〔英〕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age 258.**。其中附买回权的买卖是古典时期最典型、最流行的物的担保方式;质押、抵押的规定基本上被罗马法沿习下来。而海事担保中,包括船舶担保、货物担保或二者结合的担保。4、在契约方面,希腊法较为成熟。雅典的契约种类很多,有借贷、合伙、租赁、买卖、物品保管及雇佣等,其中借贷、合伙和租赁最为流行。这主要得益于古典城邦存在广泛的商事活动,特别是海上贸易。在希腊契约发达史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关于借贷契约的改革。在梭伦改革中,被亚里士多德称道的最具特色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一部分第IX章。转引自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281页;又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雅典政制》,第118页以下。**。禁令“一举而永远地解放了人民”,使以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来保证借贷的契约为非法;随后颁布“解负令(Seisachtheia)”,解放债务缠身的农民。这是债的关系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突破。这样,契约才有可能是一种真正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压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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