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83 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164。
84 [英]P·S·阿蒂亚著:《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P1。
85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68-70。
86 周著:《罗马法原理》下册,商务印书馆,P861。
87 例如法国学者莱昂·狄骥说,在公法中不可能构想出一种对国家违法行为的直接惩罚方式。参阅[法]莱昂·狄骥著,王文利等译,郑戈校:《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P38-40。
88 前注[84],P3。
89 日本学者高柳信一认为行政法应以私法为裁判规范,而以公法为行为规范。笔者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因为公共性的需要,有必要在社会生活中实行行政的干预,因而有必要规定这类行为,以形成公法的行为规范,但在依法审判的法官看来,这种行为规范与私法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不同,他所关注的核心就是个人的权利有无受到侵犯,这种观点相近于公法为私法特别法的观点。参见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三民书局,P90。
90 李震山著:《行政法导论》,[台]三民书局,P29。
91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19。
92 [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P342。
93 胡长清说:“自表意人为意思表示之过程言之,必先有一定之动机,次有目的意思(笔者注:胡氏又称其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次有法效意思,次有表示行为,而意思与表示之间复有一定之联络(笔者注:胡氏认为这种连络就是表示意思所发挥的心理作用),然后意思表示始能成立。”参阅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23-226。笔者认为“法效意思”的提法有助于揭示在“合意”领域私法与道德及风俗习惯的区别。不过,这一提法在其他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论述里并不多见,尚须宣传。
102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P51-61,P99-103。
103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354。
103 同上,P3。
103 强制性规范就是以认定当事人间事先排除有关“无效”或“违法”规定的协议为无效的方式来实施的(在公法上尚可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协议只是给予“协议”双方反悔的机会,将欺诈合同确立为无效而不是可撤销的不当之处即在于它竟对欺诈方也给予反悔的机会。不过即使将欺诈合同确立为无效,如果受欺诈方和欺诈方仍然“履行协议”谁也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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