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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床单案”在反倾销领域新问题的研究

  专家组在本案中对“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分析,对于加深我们对《守则》文本的理解,颇有卑益。以往国内有关反倾销的著作对第15条的理解大多强调“该条较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复关后将享受《守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15条规定……” ,除此之外无更深入的论述。笔者这次通过案例分析法发现,WTO的DSB专家组在理解第15条时,更强调救济措施须针对倾销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床单案中,专家组否定了不征倾销税属于建设性救济措施,并且专家组认定的两种可行的救济措施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帮助上,其效果显然不比我们以往对第15条期望的那么大。正如国内学者所说那样 ,笔者亦认为《守则》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妥协的产物!再看《守则》第9条针对倾销税数额规定---“如果较少的征税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征税的数额最好(desirable)小于倾销幅度” ---这种措辞也不过体现出一种无可奈何的建议啊。这样看来,中国将来入世后,那种过度强调发展中国家地位,“乞盼”WTO制度给予我国“恩惠”和“照顾”的过高期望是不是应该冷却了呢?笔者主张,冷静下来,细致专研,踏实应备,这才是我国解决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的真正办法。
   
  四 结论
  纵观DSB成立近六年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专家组和上诉局就《守则》文本的适用做出的解释与裁决不断发展,逐步深入。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之初,专家组以及上诉局的解释与裁决涉及反倾销基本程序的运用和实体权利的争议,而后逐步涉及某些词语在《守则》上下文中的含义。发展至床单案,专家组和上诉局对《守则》文本适用的解释已经触及对反倾销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床单案的专家组和上诉局通过批驳“归零法”和正确界定“倾销的进口产品”的范围,探讨并揭示了“倾销幅度”和“倾销”这两个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本质含义。
  传统国际经济法著作在论述“倾销”时,往往关注正常价值的确定,实质损害的发生以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等实践层面上的问题,而床单案的专家组和上诉局突破就个案解释《守则》文本适用的限制,通过“判”案,站在理论的高度阐发了国际经济法某些基本概念的本质含义,这种“判”案方式值得我们关注和辩证地思索。本案涉及对反倾销领域内最基本概念的本质解释,这种解释究竟属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赋予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排他性立法解释权限的范围,还是属于专家组和上诉局的司法解释权限的范围,这有待于今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讨。不容置疑,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WTO体制内,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策制定程序与DSB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怎样合理地横向分配(horizontal distribution)权力的问题。这个权力横向分配的矛盾一定要处理好,否则可能导致整个WTO体制的衰落。 但是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本案专家组和上诉局就《守则》文本适用做出司法解释时,始终贯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条约解释原则,分析严谨,论述精辟,并且严格遵守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增加或减少WTO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既然上诉局支持专家组对“倾销幅度”和“倾销”本质的解释,根据DSU第17条第14款有关“反向一致同意”(negative consensus)表决方式的规定,只有DSB的全体成员一致投否决票才能阻止上诉局报告的通过,否则上诉局报告应在分发给各成员方后30天内由DSB采纳通过,并为各当事方无条件接受。本案专家组和上诉局的报告于2001年3月12日顺利被DSB采纳。上诉局报告一旦被DSB采纳,从对成员国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国际法律效应,从而使得主权国家的外交活动必须做出相应调整。 本案中它要求欧共体修改其反倾销措施决定,停止使用“归零法”;从对后续案件的拘束效力的角度来看,如笔者前述,专家组和上诉局对《守则》文本做出的司法解释拘束后续案件。本案专家组和上诉局针对反倾销法基本概念的本质含义做出的司法解释,较以往专家组和上诉局对《守则》条款适用的解释更显高屋建瓴之处。因此,可以预测它对WTO反倾销领域内后续案件的影响更为深远。同时,这对于我国入世后修改、完善本国的反倾销法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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