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欧共体在各个型号床单的差价幅度的计算结果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的数学方法计算出本案所有床单总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这个过程中欧共体使用了“归零法”),其方法是:首先计算出每个型号床单的倾销数额(dumping amount for each models),用公式表示为:
某型号床单的倾销数额=该型号的差价幅度×该型号的进口数量
对于那些差价幅度为负值的型号的床单,欧共体不是计算出一个为负值的倾销数额,而是一律将这类型号的床单的倾销数额归等于零(这即“归零法”);
接着把上述计算出的各个型号床单的倾销数额相加,得出一个“总的倾销数额”。
最后,计算所有型号床单的总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用公式表示为:
所有型号床单的总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总的倾销数额÷所有型号床单的进口数量
该数值被欧共体认为是本案中所有印度床单的倾销幅度。为了更形象说明欧共体怎么运用“归零法”计算倾幅度,笔者拟了两个表格,如图:
(假设本案所涉及的床单有两种类型,它们的价格差幅分别一个为正值,一个为负值)
表一
型号1 型号2
差价幅度 负1 2
进口数量 100 120
该型号床单的倾销数额----印度认为的数值----欧共体认为的数值 负100 0 240 240
表二
印度认为 欧共体认为
总的倾销数额 140 240
所有型号床单的进口数量 220 220
总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64% 109%
《守则》第2.4.2款规定,进口产品倾销幅度的计算可通过三种比较方法确立,本案中欧共体选择了第一种比较方法,该方法在《守则》中规定,“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
围绕“归零法”的使用是否符合《守则》第2.4.2款计算倾销幅度的规定,印度、欧共体和美国(作为诉讼第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专家组针对“归零法”争议做出的裁决主要由3部分构成。
1、针对美国提出《守则》第2.4款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比较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平比较”,专家组同意本案中采用“根据床单的不同型号分型号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各个型号不同的差价幅度”的方法,这种方法符合第2.4款对“公平比较”的规定。
2、专家组认为印度、欧共体、美国对《守则》第2.4.2款的解释都具有孤立性和片面性,正确的方法应当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条约解释原则对《守则》第2.4.2款进行解释,即应当从条约的目的、宗旨以及条款所处的上下文来解释条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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