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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床单案”在反倾销领域新问题的研究

欧共体“床单案”在反倾销领域新问题的研究


邓旭


【全文】
  邓旭:(复旦大学法学院xu_deng@hotmail.com)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案例分析法
  当今国际反倾销领域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WTO《1994反倾销守则》 (以下简称《守则》)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从而使得各缔约国在执行自己的反倾销法的方式上留有极大的余地, 于是围绕反倾销措施,争端不断发生。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1月WTO成立至2001年1月这6年内,总共有219件贸易投诉依据乌拉圭回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第4条的规定进入“磋商”程序。这些投诉涉及199种引起争议的不当贸易措施,其中反倾销措施所占比例最高,为15.1%。而贸易的技术壁垒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措施也不过分别占8.5%和9%。 
  那么,我们应当很有理由修改《守则》了?当今国际经济法权威约翰·H·杰克逊教授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尽管对反倾销法表现出那么多怀疑,但看来要废除它或做出重大修改,在可预见的将来,尚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在上述两难的境地里,笔者与世界上大多数关心和研究WTO体制的学者一样,把目光转向了被 WTO前任总干事鲁杰罗先生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支柱” 的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实践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关系新发展而创立的一种崭新的制度,它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则(rule—oriented)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从总体上说,“在近六年来的争端解决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功的”,“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虽然目前还不能完全认为专家组和上诉局的报告具有严格的普通法上的先例效力,但是,他们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守则》适用所做出的解释,已经成为争端当事方,甚至专家组和上诉局而后援引的论据,这种例子在WTO争端解决中比比皆是。从本文的案例分析中,亦可看出这点。 有学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现在可以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守则》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了“判例效果”。 DSU第3条第2款规定,只要WTO争端解决局(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建议和裁决不增加或减少WTO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DSB有权按照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来阐明WTO涵盖协议中现有的规则。因此,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局“判”案做出的典型性有说服力的解释可看作是它们对《守则》文本做出的司法解释,以此区别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赋予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排它的立法解释权。 在修改《守则》尚缺乏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这种突破真可谓是柳暗花明再一村啊。无怪约翰·H·杰克逊教授认为,WTO法(尤其是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是国际经济法(实质上也是国际法)领域内的一场“革命”。 然而也不可否认,正如杰克逊教授所说,WTO体制在将来能否应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诸多棘手冲突,仍然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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