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社会,认为社会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或者说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具体而言,法人否认说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目的财产说、受益者主体说和集体理论。兹分述之:
(1)目的的财产说(the theory of ZweckvermÖgen ),为德国学者布林兹(Brinz)所主张。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组成的无主体财产而已,这些为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的个人,而属于一个为法律所拟制的人格所有。法人本身并非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这无疑是将财产人格化,将财产客体与意志主体混同起来。目的财产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权利。
(2)、受益者主体说,又称耶林理论(Ihering''s theory),为德国学者耶林所主张。该说在哲学上类似于法人拟制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而权利义务归属的实质主体是法人背后享受该社团财产利益的自然人。耶林说:“真正的权利主体不是法人本身,而是法人内部个别的个人;法人不是别的东西,只是个人成员对外界表示其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 对耶林的理论稍加分析,我们便不难发现其理论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对此,狄冀曾有精辟地分析,他说:“耶林虽然正式认定个别的个人和组合的成员是职业组合真正的权利主体,却还谈到法人,他把职业组合称作法人。由此,他就陷入了一种明显的矛盾中。人们在事实上可以说:或者组合的个人成员是组合的权利主体,因而就不必谈到组合的法律人格;或者职业组合是一个法人,因而他当然是组合的权利执掌者,不必再说这些权利的真正执掌者是组合的个人成员了……耶林清楚地看出了矛盾。为了解释这个矛盾起见,他只说出于实践的考虑,人们对待多数的权利主体就好象是权利主体的一个统一体。”狄冀认为,耶林理论的自我矛盾性以及他对该矛盾提出的解决办法,最终使其理论沦为和萨维尼的法人拟制说别无二致,因而完全丧失其自身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3)、集体理论(Collective Theory)。 该说认为单个的团体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是以拟制或半拟制的形式,也是如此。事实情况是,当很多人(比方说100人)作为一个团体而行为时,他们并不是在任何真正整体的意义上而被联合,而只不过是被聚集在一个集合体中,就象我们在一道算术题中聚集数字或在括弧内聚集代数符号一样。一个一百人的团体是由1人+1人+1人……一直加到第100个人而加起来的。法律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把第一个人与第二人联合起来,第二个人又与第三个人联合起来,如此等等,一直到把第一百个人也联合起来。因此,这种理论可以被称为“集体契约理论(the Theory of the Collective Contract)”,或者象迈特兰德(Maitland)那样,用数学语言把该理论比喻为“括弧理论(Bracket Theory)”。集体理论有一种变形形式,这种变形理论乍一看似乎是与集体理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理论,但实际上,它和集体理论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这种变形理论就是基尔克所称的“代表理论(Representative theory)”根据这种理论,一个一百人的团体,并不仅仅是通过契约而集合起来的一百个人,它实际上是99个被代表人加上一个代表人,该代表人的职位是由这99个被代表人的行为授予的。因此,在“代表理论”中,尽管这一百个人的联合也是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但是与集体理论不同的是,在代表理论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缔结契约行为,首先是那99个人通过一种契约而被相互联合起来,然后,这些被联合起来的99人再通过另外一种契约与第100个人,即代表人进行联合。不过这种差异并不是本质上的,诚如有人所说:“实际上,‘代表理论’不过是分两步进行的‘集体理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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