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有机体说”为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奥托•基尔克(Otto Gierke)所倡导。他在1868年至1913年间陆续完成的四卷本《德意志合作社法》(Das Deutsche Genossenschftrecht)中,根据其对日耳曼法上的团体思想的多年的研究成果,首先倡导法人有机体说。后来基尔克又在《社团的理论》(Die Genossenschats Theorie)中,对这一理论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在《社团的理论》中,基尔克主倡的以下观点为法人实在说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社团的生命并不依赖于国家的承认。授予团体法律人格的法律——就它宣布特定团体取得法律人格的一般条件而言——仅仅具有宣布的意义。法律没有创造出社团,不论是在社会意义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如此;(2)、法人的形成并不是多数人缔结契约的结果,而是通过旨在创造法律人格的集体的单方面的行为而产生的。团体的法律形式是团体的章程,而不是契约。多数人的意志通过旨在实现某一目的的联合行为而被融和在集体之中了,由此就形成了具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身的人格。法人的意志和行为能力是法人法律人格的基础,法律只是承认了这种人格,而不是创造了这种人格;(3)、社团的生命要受其目的的制约。由此,基尔克又进一步提出了他的有关国家和国家内存在的团体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基尔克在解决国家和国家内存在的团体之间的关系时,运用的是“等级理论(Stufentheorie)”,在这种理论中,国家是最高级别的法人团体,是唯一一个不受更高意志限制的团体。国家内所有的其它团体,在其生存和行为范围内,均应受国家的监督。这样,在基尔克看来,实际上存在着法人人格的双重有机体概念,即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和在国家内独立存在,但又受国家监督的其它法人团体。
尽管基尔克的法人有机体说不仅为法人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且为解释非法人团体的存在也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人有机体说并非是完美无缺的。诚如英国法学家弗里德曼(W•Friedmann)所说:“基尔克的理论在严格的法律领域内贡献很大,特别是对于理解非法人团体的存在和地位时,更是如此。但是,作为对社会基础的解释,基尔克的理论并不比其它的理论高明,并不能更好地解决基本观念之间的根本对立。” 因此,我们可以说,基尔克理论的根本缺陷与其说体现在法律理论方面,不如说体现在政治理论方面。关于基尔克的法人有机体说,我国有学者也指出了其理论缺陷,认为该学说没能正确反映法人整体与法人成员之间的关系,因而得出结论说:“法人实在论对法人本质的解释充其量也只不过是一种虚构,一种社会学上的虚拟。” 我认为这是该学者对基尔克理论的一种误读。诚如上述,基尔克理论的要义在于社团是独立于其成员的真实的社会存在,社团具有自己本身独立的人格。社团的形成并不是社团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而是通过旨在创造法律人格的集体单方面的行为而产生的。既然社团不是其成员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因此,社团的整体利益与社团各成员的利益是否一致,也就不是社团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当社团的整体利益与社团成员的利益趋于分离甚至根本对立时,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社团作为一个复合的意志——行为系统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那种把社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基尔克的理论中并没有体现,基于此而对基尔克理论提出的责难当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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