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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与法人犯罪——一个理论认识上的误区

   与“法人拟制说”相关的一种理论是“法人特许理论(the Concession theory)”。 一般认为19世纪中叶以前在英美盛行的“法人特许理论”是“法人拟制说”的变形。 因为法人特许理论也主张国家之内的团体没有法律人格,除非法律授予它们法律人格。但是,美国学者约翰•杜威(John Dewey)在考证法人法律人格的历史背景后却得出结论说:“尽管人们经常把法人特许理论与法人拟制理论相混淆,但法人特许理论与法人拟制理论却有着不同的起源,并且两者所反映的利益冲突也是不同的。” 杜威认为,法人拟制说最初主要是针对宗教团体而提出来的,该学说的目的在于说明为什么宗教团体既不能实施不法行为也不能被逐出教会。原因在于,在法人拟制说看来,一个教士团体只不过是一个名称而已,它本身既无肉体,也无意志。而法人特许理论则基本上是民族国家崛起的产物。在民族国家崛起的过程中,伴随着中央集权的进程,民族国家必然要对各种宗教团体和封建组织要求分割国家权力的主张予以反击。而最为有效的反击方式便是国家把其自身以外的所有组织均宣布为非法团体,除非这些团体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明确授权。因此,国家通过特许的方式,有选择地赋予某些团体以“人”的资格,希望藉此遏制那些未经授权的团体的行为,以防它们侵犯个人的自由或对国家的权力构成威胁。鉴于拟制理论和特许理论在起源和所反映的利益冲突方面的这些差异,所以,杜威最后总结说:“很明显,尽管法人特许理论和法人拟制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团体的权力,但两者之间基本上没有共同之处。拟制理论归根结底是一种哲学理论,表明法人团体只不过是一个名称,一种智力上的东西而已。而特许理论对法人团体是否是一个实在的有机体问题并不关心,它所关注的只是法人团体的权力是否来自于国家的授权。”
   法人拟制说尽管是最早提出的有关法人人格的学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说所依存的社会现实。但是,随着法人社会的到来,法人拟制说很快便凸显出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性。法国法学家狄冀对此曾有精辟的论述,他说:“这种虚拟的集体人格的观念是不可能得到任何现代国家的支持的,现代国家在经济变迁的影响下,建立了强大的贸易公司,而这些公司又集合了数以千计的股东和千百万的资本,并代表具有社会根本重要性的集体利益,这种利益是必须受社会保护的。” 法人拟制说的衰落催生了一种新的有关法人人格的学说——法人实在说。
  2、法人实在说(the realist theory):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社会的发展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与此相适应,西方民法理论也发生了变化,既由“对个人人格尊重”转变为“对团体地位的尊重”,因而又有法人实在说的产生。该说分为两派:一为“有机体说”;一为“组织体说”。前者为德国法学家基尔克所创,后者为法国法学家米旭、撒莱所创。 虽然两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认为法人是社会上的实在体,其存在犹如自然人的存在,既不是法律所拟制,也不是主观上不予承认它就不存在了,法人之所以具有人格,根据就在于此。以下,我以基尔克的法人有机体说为例,对法人实在说的有关内容做一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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