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原则与规则冲突中的私权之推理
以原则推翻规则
原则与规则的冲突的推理方法并不复杂,不同阶位的原则与规则发生冲突,无论原则是上阶位,还是规则是上阶位,一律适用上阶位优于下阶位的推理方法,但是,如果是同阶位的原则与规则发生冲突,一般是适用规则优于原则的推理方法。那么,是否能以同阶位的原则修正或推翻同阶位的规则呢?对此,学者观点不一。日本学者石田穰主否定说,认为民法的原则只有漏洞补充之功能,无修正规则之用。日本也从未有以原则修正规则的判例。12但是,我国学者谢怀轼先生在讨论我国统一
合同法的立法方案时,建议规定:在现行法虽有具体规则,而适用该规则所或结果违反社会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则而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但此情形应报最高法院核准。13
最近,有学者在讨论“商标恶意抢注”问题时,主张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置《
商标法》第
18条所规定的具体规则14于不顾,直接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然而,此种主张终究未为法学界所接受,只是一家之言而已。
原则与规则的另一种特别关系:以原则限制规则而不是推翻规则
有时,民法中的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一种同一关系,也不是矛盾关系,而是一种补充或限制关系,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民法中的各个具体规则就是这样一种关系,这些原则可以附在与其相关的每一个具体规则之后,形成一个新的规则,这个新规则是这些原则对一个特定的具体规则的限制之后而生成的。例如台湾民法典第219条规定:“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它就可以附着在债法编中的每一个具体的规则之后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解释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从语义上看,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具有内在的矛盾,狄骥早在1927年就指出了这一矛盾。他说:“人们提出这样的原则:在对象上一切合法的行为都是行使一种主观的权利,因此即使这种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时,行为人也不必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是上面所引‘行使权利的人不侵害他人’那一句古代笑谈表达出来的想法。在实际上我们看到,这样的原则所以往往不能获得接受,是因为这种结论实在是不公平的。因此人们臆想说:一种权利的执掌者,不论这种权利有什么范围,都不能加以滥用,如果以滥用的方式来行使这种权利,就必须赔偿它所损失。可是在人们提出这种主张时,我们就发现很难确定究竟如何才构成滥用财产所有权。争论之所以永无休止而无法解决,因为这些争论在出发点的辞句中就有矛盾开始的。在事实上,人们既说有权利而又说滥用权利,这就是矛盾。”15
从语言上看,权利滥用原则是矛盾的说法,但是,我们明了这只不过是用以协调那些边线模糊的权利之间的冲突的一种工具而已,这种矛盾性也就可以理解了。
小结:民法中的原则之于规则的诸种功能
分析至此,民法中的原则之于规则大约有一下几种功能:
1、以原则创设规则 在法无具体规则之规定的情形下,为保护一种正当利益,法官依据原则之精神创设规则。
2、以原则推翻规则 在具体规则明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之精神的情形下,法官可推翻规则,不予适用,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3、以原则限制规则 民法中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均可以限制相关的具体规则之适用。
七、民事审判中的法律推理之正当性问题
对于私权在法律上的冲突,需要严格的法律推理予以解决,所以,法律推理也是权利推理的过程,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律推理理论倍受重视,法律推理的正当性原则被视为法治的基础,因为,如果仅有法律,而无正当的法律推理,法律就会被随意揉捏,而无法真正通达法治国的理想。1973年2月14日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在一则判例中强调:所有的司法判决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法律推理的基础上。16但是,在我国的民法审判实践中,上述的法律推理的若干原则常常被忽视。下面的一则案例就是典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张静诉北京市九通电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7
原告于1997年8月23日在被告处够得摩托罗拉D470型移动电话机七部、D66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并附虚假入网证,价款总计14400元。但是,根据邮电部电信政务司1997年10月10日的通告,D470、D668型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未经邮电部批准进网。摩托罗拉公司也公开声明:我公司从未向中国邮电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过该型号手机的入网许可,因为这批手机是为欧洲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设计和生产的,不属于投放中国市场的型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欺诈,要求被告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的规定,返还货款,并按货款金额加付赔偿金。
崇文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退还全部款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至于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崇文区法院则认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关于对“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行政解释的通知》,双方争议的移动电话不属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应视为对原告的欺诈,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的赔偿原则,所以,原告诉称被告行为是欺诈,并要求被告加付一倍的赔偿金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在上述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涉及三个不同阶位的规范性文件,一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三是行政规章《关于对“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行政解释的通知》。关于这三个不同阶位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