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六章
王涌
【全文】
第六章 私 权 的 冲 突
第一节 法条的竟合: 权利并存和权利冲突
——基本概念之分析
一、法条的竟合
权利的冲突与权利的并存皆是由于法条的竟合而产生。
拉仑兹说:很多法条的构成要件彼此会全部或部分重合,因此,同一案件事实可以被多数法条指涉,大家称之为法条的竟合,也称法律规范的竟合。1
按照所竟合的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区分,法条的竟合有两种,一是“不相容的竟合”,二是“相容的竟合”。
二、法条的“不相容性竟合”与权利冲突
法条的不相容性竟合系指竟合的法条其法律效果彼此排斥,在逻辑上互不相容,是A与非A的关系。例如,民航飞机失事给乘客造成的生命损害赔偿,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有《
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两种规定的法律效果彼此排斥,应当依照法定的推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适用《
民用航空法》。“不相容的竟合”导致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
三、法条的“相容性竟合”与权利的并存
法条的相容性竟合系指竟合的法条其法律效果在逻辑上不矛盾。它也可以分为两个情形,一是竟合的法条其法律效果在逻辑上不矛盾,但其所产生的权利内容不同。如在德国,对所有权的妨害,所有权人既可依《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获得除去侵害请求权,也可依《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项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两项权利不同,但可并行不悖;二是竟合的法条其法律效果不仅在逻辑上不矛盾,内容也相同。如在台湾,租赁人在租赁契约终止后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依《台湾民法典》第767条规定,获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也依《台湾民法典》第455条规定,获得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这两种权利内容一样,皆为返还请求权。法条的“相容的竟合”所产生的权利关系,一般称为权利的并存或竟合(Konkurenz von Rechten)。
按照拉仑兹的理论,权利的并存只是法条竟合的一个结果,但是,台湾的学者则认为法条的竟合与权利竟合不仅不同也无关系,史尚宽先生的论述为此论之滥觞者,他说:“法条之竟合系指,同一事实,合于数个法条所定之法律要件,其中一法条应先适用时,谓之法条竟合,此点与权利并存大异其趣。”2我以为,史尚宽先生所谓的“法条竟合”只是本文以上所说的法条的“不相容性竟合”,如果将法条竟合仅限于此类,那么,导致权利并存的那种法条之间的关系又应称为什么呢?所以,显然,拉仑兹对法条的定义要合理得多。
第二节私权在法律上的冲突:法律推理
一、 权利在法律上冲突的逻辑形式
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的矛盾关系,而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的矛盾关系其形态有四种,如下图: 1 2 3 4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狭义) 义务 权力 责任
自由(无义务) 无权利 豁免(无责任) 无权力
假设甲、乙是其中的两个主体,那么,四种矛盾的类型可以描述如下:
一是(狭义)权利-自由之矛盾关系,即甲享有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但乙却具有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自由。
二是义务-无权利之矛盾关系,即甲具有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义务,但乙却不享有要求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
三是权力-豁免(无责任)之矛盾关系,即甲具有创设乙与甲或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权力,但乙却不承受甲所创设乙与甲或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
四是责任-无权力之矛盾关系,即甲承受乙所创设的甲与乙或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但乙却无创设甲与乙或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权力。
在上述的矛盾类型中,“(狭义)权利-自由”与“权力-豁免”的矛盾关系则是权利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二、私权在法律上的冲突之判断:语义学问题3
我们在判断法律上的诸种权利是否冲突时,首先,应当判断这些权利是何种形式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因为并没有象美国法学会在编纂《法律重述》那样采纳严格的霍菲尔德的术语,而是采用了日常语言,所以,就存在一个通过对法律文本中的日常语言的解释来判断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所设定的私权之形式,这就是本文所谓的私权元形式的语义学问题。
日常语言对私权的元形式的描述
科宾曾经探讨过英语中的这个问题,列出了表达不同的权利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关系所分别适用的英语的情态动词:4
May----------------permission-----------------------privilege - no-right
Must (may not)----------------------compulsion-------------------------------right - duty
Can-------------------------danger or possibility(of new relation)--------------power - liability
Cannot-----------------------safety (from new relations)---------------immunity - disability
沈宗灵教授则将这四对关联的概念关系用汉语简单地表述为:
“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的关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的关系”是: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能力的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5。
笔者认为,沈宗灵先生对“权利-义务”和“能力-责任”的关系的表述是正确的,但其对“特权-无权利”和“豁免-无能力”的表述却是不恰当的,因为“你不可以”实际上表明的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无权利”,而“你不能”表明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无能力。所以,笔者认为如下表述或许更为妥帖:
“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我要求,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的关系”是:我可以,你不能要求我不可以
“权力-责任的关系”是:我能够强加,你必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