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卫生系统成立深圳市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和市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下,负责全市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由江捍平同志任组长,陈育民、张丹、彭汉共、许四虎、罗乐宣同志任副组长,钟伟钦、陈广钦、廖利平、杨才布、谢若斯、王军荣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钟伟钦同志任主任,王军荣同志任副主任,杨亲华、姚克勤、张乃兴、严吉祥、李林、邹旋、林敏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宣传发动,拟定改革方案,收集改革信息,掌握改革动态,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并及时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报告改革工作情况。
各区、各医疗事业单位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区属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并接受市人事主管部门、市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的协调指导。参照市的做法,各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具体要求。
本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各医疗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坚定信心,积极推进改革,严密组织,分步实施。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上下沟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对重要和敏感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要妥善安置现有在编人员。凡涉及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提前退休、待聘(雇)保护期与转岗培训、辞职与辞退、安排进入后勤服务企业、自谋职业等相关政策的,按深办发〔2004〕13号文件精神办理。
为妥善处理医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化解矛盾,维护医疗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和协调有关争议,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各事业单位要定期将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向本系统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对改革方案和政策未明确的问题,应向市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改革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向市人事主管部门请示。
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编制、修订、发布《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指已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人事调配政策规定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修订《目录》,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侧重人才的专业实绩、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质。
编制和修订《目录》要围绕引进有效人才,突出产业导向,突出深圳特色,按照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和深圳人口管理政策,根据不同产业和岗位类别,提出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发布《目录》,并监督和检查区级人事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落实《目录》的情况。
第六条 《目录》由人事部门每年编制、修订和发布。
第二章 内容及体例
第七条 《目录》内容应包括:
(一)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主要明确产业和行业分类、岗位类别、人才引进条件等。
(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含学科、门类、专业共三级目录。
(三)现行人才引进政策、办事程序等。为方便社会和用人单位参考,《目录》应收录相关政策及办事程序,或明确提示上述内容查询地址。
第八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的产业和行业分类,应以深圳现行的重点产业目录为依据,同时要兼顾社会事业、其它相关方面对引进人才的需求。
第九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采用表格式,根据不同产业和行业、岗位类别,分别列出引进条件,就人才的学历与知识结构、经历和业绩提出要求。
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格式,参照人事部门每年发布的接收毕业生政策文件。
第十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中,评价在职人才的标准应坚持评价党政人才重在群众认可,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十一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对在职人才学历、业绩等条件的要求,应本着既重学历、又不唯学历,既重职称、又不唯职称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侧重点列出素质要件。
第十二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应区分不同层次人才,分别规定相应标准;同时,对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中,除对从业年限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可不对从业年限和资历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的岗位类别,应重点列举各产业和行业中主要的或有共通性的岗位类别;所对应的专业背景要求,应依据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校专业目录的学科和门类。
第十五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应编列岗位代码,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应按照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代码排列。
第三章 编制、发布与修订
第十六条 《目录》由人事部门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政府其它主管部门、人才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现行人才引进政策拟订。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应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目录》的信息收集、文字拟定、补充修订、意见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应建立《目录》编制咨询制度,成立由相关行业协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人才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目录》编制咨询委员会,对《目录》岗位类别的设立、人才标准的拟定、修订等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等客观条件变化情况,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产业政策或人才引进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人事部门应当自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目录》的调整、补充、修订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的补充、修订及再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目录》编制和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市人才市场活动秩序,建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培育恪守诚信的人才中介服务和人才求职环境,根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市场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建立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用体系,根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市人事系统网站向社会发布。
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传至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依法分别向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授权,通过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阅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实施日常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中介机构的身份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求职人员、用人单位等,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许可证年审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审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对第七条所列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许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涂改或转让、租借《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 求职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提供虚假经历、虚假学历、虚假学位、虚假职称的;
(二)使用虚假人事档案、虚假证件(书)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记入警示信息的求职人员,应当相应记录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职业、学历、所学专业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有欺诈行为的;
(二)向求职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保管人事档案的;
(四)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
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
(一)基本信息,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终止为止;
(二)警示信息,期限为3年;
(三)良好信息,自受到表彰或荣誉称号之日起3年。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的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员认为所公布的本机构或本人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的,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事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2年11月25日 深社保发〔2002〕91号)
为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报送特殊工种名录,该名录应包括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审核。
二、市社保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市社保局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严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待遇。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保险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从2002年12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经审查后,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员工名单发还企业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本地区现行的特殊工种文件和名录进行清理,于6月底前将本市执行的有关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适用行业)汇总报我厅养老保险处。其中本市制发的文件,应附正文复印件。
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2〕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