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7日 深人发〔2003〕5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持证人员因保管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丢失或损坏,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因丢失需要补发的,还应当在所在地级市以上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资格证作废。
前款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专业、类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
二、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由持证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持下列材料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或者换发申请: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登记表》一式二份(可以到发证机关申领,也可以从互联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opic.sz.gov.cn/zg_home/);
(二)丢失证书的,要提供评审表或初次评定呈报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验原件);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丢失证书的,还须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相片一张(背面填写所在单位和姓名)。
如果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证件是由外地人事部门核发的,则应按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
三、向市人事局申请补发更换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必须通过互联网报送市职管办。网址为:http://www.opic.sz.gov.cn/zg_home/,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申报评审”、“初次评定”或“流动审核”等业务类型,具体使用办法参阅网页上的使用指南。向各区申请补发或更换证书的,申请人基本信息报送办法由各区人事局自行制定。
四、经审核符合补发、换发证书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补发或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外),并在新的资格证书首页右上方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
五、市、区人事部门补发、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六、市、区人事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核验证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使补发和更换证书准确无误,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本通知自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申办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中介机构年审时,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和《许可证》副本。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并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年审情况通告。
六、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及资料。
七、中介机构违反
《规定》和
《条例》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略)
2.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深人发〔2003〕34号)
为贯彻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转业进深时所依据的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在不同区之间发生迁移,本人要求转移管理归属区时,由两区协调办理,并报市军转办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时选择自主择业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接收安置。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以其具有深圳驻军待遇的单位总部所在区为准。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暂统一由市军转办管理存放,除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外,暂不办理调动手续。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调整等工作,暂统一由市军转办办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持《深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证》,到市军转办办理退役金发放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者,从下一个月起停发退役金。
《深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证》由市军转办统一制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直接介绍到各区委组织部,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参加组织生活。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就业的,如果本人自愿,可以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企业的党组织。
五、街道、镇应当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其就业、工作变动、学习、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人事部门报告。
各区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总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情况,并报市军转办备案。
六、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专业技术外语考试的通知》(人办职〔1994〕3号)和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意见》(外专发〔1999〕154号)的规定,从200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凡取得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英文缩写BFT)合格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职称的外语水平依据,并可免予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具体规定如下:取得BFT高级合格证的,可认为已具备申报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该证书有效期为4年;取得BFT中级合格证的,可认为已具备申报中级职称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经省人事厅同意,我市将组建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17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建高评委会的原则和权限。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审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组建高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对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置方案的批复》(粤人函〔2003〕685号)的有关规定,市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高评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相关专业高评委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高评委会名称及日常工作部门。根据省人事厅对我市高评委会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我市各高评委会的名称及日常工作部门如下:
(一)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深圳大学,评委会代码10100;
(二)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200;
(三)深圳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300;
(四)深圳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400;
(五)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机械、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500;
(六)深圳市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信息化办公室,评委会代码10600;
(七)深圳市电力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能源集团,评委会代码10700;
(八)深圳市石油化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800;
(九)深圳市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900;
(十)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评委会代码11000;
(十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文化局,评委会代码11100;
(十二)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水务局,评委会代码11200;
(十三)深圳市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评委会代码11300;
(十四)深圳市路桥港航水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交通局,评委会代码11400;
(十五)深圳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农林渔业局,评委会代码11500;
(十六)深圳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评委会代码11600;
(十七)深圳市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报纸新闻和广电新闻,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文化局,评委会代码11700。
上述各高评委会由相应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中“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深圳市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是在原“广东省机电工程高级工程师第三评委会”基础上分别组建的,由于该评委会是在去年重新组建的,评委委员任期未满。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原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经贸局和市信息化办,按照委员的专业分别划入相应的评委会。市经贸局和市信息化办可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调整和补充新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
三、关于高评委会的组建办法:
(一)高评委会的组成。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高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有条件的高评委会应按此最低人数要求的2至3倍组建评委专家库(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成员组成。高评委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一般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二)高评委会委员的条件。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3.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4.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5.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6.热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三)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条件。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2.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3.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完成组织评审工作;
4.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四)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的推荐。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组建高评委会的工作中,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各用人单位推荐的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应统一使用《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附表1)。该表格可在市职管办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opic.sz.gov.cn/zg_home/)中下载填写,并附上学历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经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此外,各推荐单位人事部门还要在市职管办的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申报资格评委会及评委”项目栏录入推荐人选的个人信息并上报传送到服务器,再打印出《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附表2)。
四、各高评委会的组建方案请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2003年7月15日前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上报材料包括:组建高评委会及评审组的专题报告(含评委会及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登记表》(附表3)、《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组成员登记表》(附表4)。
五、高评委会及评审组的具体评审工作及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略)
2.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略)
3.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登记表(略)
4.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组成员登记表(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的管理,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调节、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1〕65号)的规定,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定期发布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收集、储存、整理的人才供求信息,均属于应当定期发布的范围。
二、定期发布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兼任人才市场供求信息联络员。联络员要具体负责本单位人才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报送等工作,并按时按要求将本单位收集整理的人才流动信息统一报送办公室。
不按时上报统计信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报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上报内容共分6类报表(见附件1),包括《深圳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表》(表1)、《深圳市人才网站供求信息统计表》(表2)、《深圳市人才市场高级人才供求信息统计表》(表3)、《深圳市人才市场人才租赁及转让供求信息统计表》(表4)、《深圳市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信息统计表》(表5)和《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报表》(表6)。
(二)表1-5为月、年报,表6为年报。月报的上报截止日期为下月6日,年报的上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1月10日。
四、市人事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整理后的上月人才供求信息统计结果在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z.gov.cn)上发布。
五、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人才供求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所报送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六、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日常人才供求信息统计制度及发布制度,以利于建立上下联动、互为补充、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七、统计指标中涉及专业分类的,一律按照人事部2000年颁发的《
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附件2)的中类汇总,并以需求数量从多到少依序填报前20位。如:地矿类(0210)属于第二大类即工程技术类(02/03)的中类,勘查(02101)、采矿(02102)、选矿(02103)等属于地矿类的小类,填报时将勘查、采矿、选矿等小类的需求数归并于地矿类(中类),然后将归并的各中类数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