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审组先从申报人选中评选推荐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再从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已取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申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在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人选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按照各评审组的控制指标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下同),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员、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深人发〔2006〕4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体检制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有关精神,现就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在深圳工作、居住,并纳入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
二、体检标准:两院院士体检费用按一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其他专家体检费用按二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
三、体检费用:专家体检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体检时间:每年由市保健办安排一次专家体检,具体时间由市保健办落实。专家在接到保健办书面通知后,应与市保健办确认是否参加本体检,以便安排。
五、体检程序:已经在市保健办办理保健卡的专家,按保健办体检通知要求的时间直接持保健卡接受体检。尚未办理一、二级保健卡的专家,先到保健办办理建档手续,再接受体检安排,体检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二级保健卡。
办理建档手续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荣誉称号专家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免冠半身一寸彩照2张;
(四)已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专家要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五)在职专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
六、本通知从2006年2月1日开始实行。《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5〕7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借鉴国家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深圳大学城各研究生院年度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协商博士后补助资金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项资助资金有关事宜;
(五)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调动、入户、社会保险等事项;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
(七)研究协商有关博士后公寓事宜;
(八)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人事局。
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人事局承担。
联席会议聘请我市两位院士当顾问。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由市人事局召集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可根据会议的议题,确定参会的成员单位;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8月29日 深人发〔2006〕50号)
现将《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优化医疗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从服务于特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的卫生需求出发,建立和完善医疗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制度,推进人员聘用制度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职位管理转变,实现人才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配套改革,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以聘用(任)制为核心,以搞活分配机制为动力,以竞争上岗为契机,以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工作潜能为重点,以岗位评价与考核为依据,建立与医疗体制改革相衔接,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及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医疗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提供强有力的医疗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三、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疗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均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四、改革内容
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全面推行职员制和雇员制。
(一)改革人员管理方式。
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按需设岗、优化高效的要求,在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规定的人员编制和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数及雇员岗位总额内,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开展医疗事业单位职位分类工作。各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同时要科学编制《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核量化标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核量化标准》的式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单位具体组织编写工作。
(二)改革选人用人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把好“入口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工作,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或雇用制。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按管理权限,由卫生行政部门将聘任方案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新提拔聘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男性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0周岁以下;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新提拔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按所属区的规定执行。
职能部门及业务科室领导的选拔任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采用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区属医疗事业单位按所属区的规定执行。选拔后签订聘任协议书。
专业技术类职员的聘任,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按医、药、护、技及其他类别,按一定比例决定聘任期满考核末位落聘数额,并根据聘任期满考核量化结果决定落聘人员名单。空出的专业技术职数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落聘人员可以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重新获得聘任;仍没有获得聘任的,予以低聘;区属医疗事业单位按所属区的规定执行。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规定,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应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
其他人员的聘任和雇用,由各单位按职员聘任和雇员雇用的程序,在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分配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卫生系统的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32号)的规定,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职员职位绩效工资制。雇员的工资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避免工资水平差距过大,职员同一职类(包括行政管理职类、专业技术职类)最高职位工资标准与最低职位工资标准之比应控制在3.5倍以内。
职员绩效工资要与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各医疗事业单位对工资分配享有自主权,实行以岗定薪、岗移薪动、多劳多得、绩变薪变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按管理权限,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1.实行院长负责制,法人代表任职中期和离任时,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
2.实行议事规则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3.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量化标准》、《工资分配方案》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以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4.实行公示制度,对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数量、拟聘用人员名单以及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以及住院费用清单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科室承包等不正之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五)改革社会保障体系。
职员和雇员的社会保障分别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执行。
五、现有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
(一)聘用(聘任)和雇用的范围。
各医疗事业单位200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岗人员,未按职员制、雇员制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的,均应办理首次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2005年1月1日后已办理职员聘用备案手续及2004年8月1日之后已办理雇员雇用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已签订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的继续有效,未签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补签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在编干部和工人,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分配适当工作,保留原有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至办理退休。
2.根据《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或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聘任)和雇用,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任)和雇用;
(2)经组织批准,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经组织批准,因自费学习不在岗一年以内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一年以上的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任)和雇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聘用(聘任)和雇用的程序和方式。
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聘用(聘任),再组织其他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分别采取直接聘(雇)用或者竞聘的方式进行。
1.列入医疗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任期未满的直接聘用(聘任),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职员聘任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聘任期为本届任期的剩余时间。任期届满的须重新聘任,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人员只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2.除暂缓聘用(聘任)人员之外,现在编干部全部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没有适合的职员职位时,也应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规定执行。但在工勤岗位工作的,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这些岗位的新进人员按雇员招聘和管理。
3.现在编工人身份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的,在本单位职员职数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不愿聘用为职员的签订雇员合同;职员职数不足的,应采取竞聘的方式聘用为职员;如竞聘不上职员职位的,则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其他在编工勤人员全部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
以上满5年的期限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截止,岗位以工资兑现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文件为依据。
内部竞聘由用人单位制定竞聘方案和职位说明书,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个人自愿报名并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聘用(聘任)手续。事业单位现在编人员受聘职员、雇员的,应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属工人身份受聘职员的,应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三)具体情况的处理。
1.凡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医疗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此次改革中应予理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愿,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医疗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医疗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职员职位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2004年8月1日之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除符合聘用条件或竞聘条件聘用到职员职位的以外,单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转入后勤服务企业;单位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保留工勤雇员编制,签订雇员雇用合同。具体管理制度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处理:(1)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雇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2)在雇用期和工资分配上,参照职员的做法,在改革时和职员一起重新确定工资;(3)参照职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行。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调研。由市、区卫生局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主要是摸清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2006年9月底之前完成。
(二)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区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由区人事、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于2006年9月中旬之前完成,报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医疗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于2006年10月底之前完成,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动员培训。由各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将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2006年11月底之前完成。
(四)制定职位设置方案。重新向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行政领导、行政事务、专业技术类各职级的职数,2006年12月底之前完成。
(五)撰写《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核量化标准》,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于2007年4月底之前完成。
(六)开展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按照先实施后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制度的入轨运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重新实行聘用(聘任)或雇用,分别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协议和雇员合同,于2007年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2007年8月开始,市、区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区和市属单位的改革开展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