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请示》(肇劳社〔2002〕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

  (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四)如缴费年限不满《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条例》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1992年1月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列为计划单列的企业,其所属员工办理退休时,如缺少调令原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年由市(区、县)政府下达的入户指标文件,或人事、组织、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文件;

  (二)用人单位根据计划指标确定当年招调人员的名单;

  (三)原计划单列的企业单位人事部门当年开出的调令(函)原件。

  对无法提供调令原件又不能提供以上有效资料的企业员工,可先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原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员工,可以根据档案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工种的年限、隶属的行业、部门,按照原国家劳动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目录来认定,不得跨行业套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对于曾经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特殊工种年限,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原始档案未记载从事特殊工种,仅有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不得认定为特殊工种。

  六、当月退休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将养老待遇决定书送达退休员工签收认可。如退休员工不愿签收养老待遇决定书,又不提出异议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七、申请退休的企业员工参保时间有间断的,由企业员工和所在企业双方按规定理顺缴费情况后,再申请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八、符合《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在接受员工退休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九、企业员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当月完成,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待遇。由于市社会保险部门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企业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会保险部门不予补发。

  十、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人员,市社会保险部门将依法处理。

  十一、因档案材料被涂改而无法确定企业员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级别、调入时间等方面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现代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满足企业的需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模块化考核,是指将一个职业(工种)按照知识点科学划分为若干个模块进行考核。

  第三条 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以下简称技师考核、高级技师考核)模块包括公共模块、专业模块、论文答辩模块和业绩考核模块(该模块只适用于高级技师考核)四部分。

  第四条 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包括微机控制与接口技术、自动控制系统与传感器技术、可编程控制器与变频器工作原理及应用技术。

  第五条 技师考核的专业模块考核范围如下:

  (一)电工技师考核企业供配电系统及保护与设备电气控制技术;

  (二)制冷设备维修工技师考核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维护技术;

  (三)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考核电梯、扶梯的安装与调试、维修与检测技术。

  第六条 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实行理论和操作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理论试题按照职业标准的规定内容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题库中抽取,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三种;操作试题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的技能操作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七条 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合格者可报名参加技师论文答辩。答辩者应提交一篇应用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解决所报考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某一生产技术问题的论文。

  论文不得少于3500字。

  第八条 高级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为专业英语,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

  第九条 高级技师考核的专业模块只考核理论部分,试题按职业标准的规定内容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题库中抽取,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三种。考核范围如下:

  (一)电工高级技师考核电工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二)制冷设备维修工高级技师考核制冷设备维修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三)电梯安装维修工高级技师考核电梯安装维修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第十条 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合格者可报名参加高级技师论文答辩。答辩者应提交一篇应用专业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或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论文。

  论文不得少于3500字。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合格者由业绩追踪考核组到答辩者所在单位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业绩追踪考核组由3到5名高级技师或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技师模块化考核: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所报考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10年或累计工作满15年;

  (二)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所报考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报考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六)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深圳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七)获省级、深圳市市级技能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

  (八)获各部委颁发的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项目中获奖者、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技术国家专利者;

  (九)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20年以上的工龄,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满3年或累计受聘满5年;

  (二)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高级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高级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四)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所报考职业(工种)工作满4年以上;

  (五)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中前十名获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者;

  (六)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30年以上的工龄,并经高级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技师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25年以上的工龄,年龄在45岁以上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已取得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三个工种中任一个技师资格证书者,申报另一工种的技师考核可申请免考公共模块。

  第十六条 报考高级技师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30年以上的工龄,年龄在50岁以上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申请免考者,应持所在单位推荐信或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时间与当年度社会化工种技能鉴定同时进行。

  论文答辩于每年年底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单个模块考核合格,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5年内考完一个工种的所有模块,由市劳动部门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深劳〔2003〕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企业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员工签订工资协议。

  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深办发〔2003〕9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取消我市劳动年审制度,并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深劳监〔1996〕149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钟表装配工职业技能水平,促进钟表装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24期,或链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