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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条 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有被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或者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人事行政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认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

  人事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条例》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得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审查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的单位不得参加招聘。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者组织计划未能落实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除提交原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免试者除外):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不同的专业系列、年龄要求提交有效期内的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广东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或古汉语(医古文)成绩通知单。外语成绩的级别应符合国家人事部及广东省人事厅每年的职称外语考试通知要求。

  (二)首次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

  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

  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

  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2001〕130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强调外语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完成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二)参加两门以上全省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学习,提供参加学习证明;45岁以下人员须提供省《计算机网络应用》考核合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以上任务在一个周期内(5年为一周期)完成,由继续教育部门按照粤人培〔1997〕31号文要求进行验证,出具继续教育验证证明书。

  三、已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行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的精神执行。


  现将省人事厅印发的《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职称评审结果公示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是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有利于杜绝职称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二、根据我市实际,公示对象包括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公示时间、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等。具体的公示文稿按照谁受理谁提供的原则办理。受理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的单位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管理办法》所附公示文稿格式打印后提交给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一)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卫生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二)高级会计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财政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区)教育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四)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五)新闻、广电工程、图书资料、群文、文博、艺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文化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六)其他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四、各有关单位须在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天,具体日期由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确定。公示结束后,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须及时将公示情况的报告及评审相关材料交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

  五、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对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举报。市人事局监督电话:82103237、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212240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7日 粤人发〔2002〕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县属有关单位在公示过程中,应接受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县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应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

  (二)在公示期间,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工作,如实将情况反馈给申报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第七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市、县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应向相应人事部门提交评审办证材料及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单位;市属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部门、省人事厅监察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83133936(监察室)、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人事厅、市人事局在核准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附:公示文稿格式(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2002年12月16日 深人发〔2002〕92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将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

  (一)2003年-2004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考,下同)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2个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

  (二)从200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5个模块的考试。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不含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评(考)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二)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五)2003年1月1日后已年满45周岁以上者。

  五、考试统一采用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指定的教材,教材的发放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上述教材共分13个模块课程,报考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模块数量,任意选择报考模块。考试按单个模块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分别进行,可选择不同时间参加。考试模块类别如下:

  (一)中文Windows98操作系统;

  (二)Word97中文字处理;

  (三)Excel97中文电子表格;

  (四)PowerPoint97中文演示文稿;

  (五)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

  (六)Visual Foxpro5.0数据库管理系统;

  (七)CAD制图软件;

  (八)PhotoShop6.0图像处理;

  (九)WPS Office 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

  (十)Access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

  (十一)Project2000项目管理;

  (十二)FrontPage2000网页制作;

  (十三)用友财务软件。

  六、从2003年1月16日起,市考试指导中心开始受理报名(节假日除外),分批组织考试。

  七、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八、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试,精心组织,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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