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实行统一标准,采取量化评估方式进行,满分为1000分,督导评估得分在850分及以上为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近三年县级财政教育经费达不到“三个增长”;
2.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区高于2%、农村高于3%;
3.近三年县域及所辖学校出现严重违反办学行为规范事件;
4.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性质;
5.中小学、幼儿园未及时拆除D级危房;
6.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经省评估验收组评估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按规定完成社会公示等程序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由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教育强县”称号和牌匾,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五、结果运用
实施“教育强县”督导评估通报制度,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教育强县”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教育“两项督导”机制,建立“教育强县”跟踪复查制度,对教育事业出现严重滑坡,尤其涉及上述否决项目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 “教育强县”称号,收回牌匾。
附件:
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
一、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履行
(一)加快教育管理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树立教育现代化理念,探索建立教育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的管理新机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益和水平。
(二)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认真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与规模,办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完善配套教育资源。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教育投入效益;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建立教师调配交流、考核任用和补充机制,保障教师权益。按照中小学布局规划配置教育发展用地,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定期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形成良好的重教氛围。
(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遵循法律法规。建立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建立教育工作政务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法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