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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的通知

  4)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
  5)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6)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7度时房屋的屋盖和8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2.4 现有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中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2.4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2.4的要求检查构造柱,但7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当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房屋增加两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5.2.4 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
│  房屋层数 │ 各种层数和烈度均设置 │  随层数或烈度变化而增设的部位      │
├───┬───┤            │                      │
│ 7度 │ 8度 │  构造柱的部位    │                      │
├───┼───┼────────────┼──────────────────────┤
│二、三│ /  │            │      楼、电梯间四角          │
│   │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 │                      │
├───┼───┤            ├──────────────────────┤
│ 四 │ 二 │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  │
│   │   │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 │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          │
├───┼───┤            ├──────────────────────┤
│   │   │接处,跨度大于等于4.5m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  │
│五、六│三、四│的梁下         │处,楼、电梯间四角,8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 │
│   │   │            │交接处                   │
└───┴───┴────────────┴──────────────────────┘

  注:① 较大洞口指宽度超过2.1m,且高度超过层高的2/3的洞口。
  ② 8度地区中小学校舍层数为五层时,构造柱设置除应满足本表中对8度四层的要求外,纵横墙构造柱间距尚不应大于3.0m。
  【说明】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2008版)的规定,北京8度地区乙类建筑层数最高为五层,但未给出相应的构造柱要求;由于北京地区仍存在一定数量的五层宿舍楼,本细则给出了8度地区五层中小学校舍的构造柱要求。
  5.2.5 现有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中构造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40mm×1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五层和8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2 构造柱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 构造柱应与圈梁连接。
  4 构造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说明】
  埋深由室内地坪算起。
  5.2.6 现有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中圈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且楼板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时,房屋可不另设圈梁。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中小学砌体房屋,横墙承重时应按表5.2.6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均应比表5.2.6的要求小1m。
  表5.2.6 中小学砌体房屋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
│  墙 类 │  7度            │  8度            │
├──────┼───────────────┼───────────────┤
│外墙及内纵墙│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
├──────┼───────────────┼───────────────┤
│      │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同上,各层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
│  内横墙 │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 │               │
│      │于7m;构造柱对应位置     │   大于4.2m        │
└──────┴───────────────┴───────────────┘

  5.2.7 现有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中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节第5.2.6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有梁或板缝中的配筋代替圈梁。
  3 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5.2.7的要求;在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地基土层上为了加强基础整体性与刚度而设置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应不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表5.2.7 圈梁配筋要求,

┌─────────┬─────┬─────┐
│   配筋     │  7度  │  8度  │
├─────────┼─────┼─────┤
│  最小纵筋    │  4φ10 │  4φ12 │
├─────────┼─────┼─────┤
│最大箍筋间距(mm) │  200  │  150  │
└─────────┴─────┴─────┘

  5.2.8 房屋的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2.9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8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宜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配筋砂浆带,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钢筋不宜少于2φ10。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有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5.2.10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5.2.10的要求;
  表5.2.10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
│                │  烈 度     │
│  部 位           │          │
│                ├────┬─────┤
│                │  7  │  8   │
├────────────────┼────┼─────┤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  1.2 │ 1.5  │
├────────────────┼────┼─────┤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最小距离│ 1.2 │  1.5 │
└────────────────┴────┴─────┘
┌─────────────────┬────┬────┐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最小距离│ 1.0 │ 1.0  │
├─────────────────┼────┼────┤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最小距离    │ 1.5  │ 2.0 │
├─────────────────┼────┼────┤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 0.5  │ 0.0 │
└─────────────────┴────┴────┘

  2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长度大于5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有拉结。
  3 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应有竖向配筋。
  4 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7度时不应小于240mm,8度时不应小于360mm。
  5 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对独立砖柱应加固。
  5.3 抗震承载力鉴定
  5.3.1 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照本细则3.1.5条进行,并应根据结构的损伤程度、结构的具体布置情况与构造措施要求的满足情况,合理确定体系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
  1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规则性、非刚性、整体性连接不符合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按表5.3.1—1由下列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
  表5.3.1—1 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体系影响系数ψ(下标1)取值

  项目         不符合程度         体系影响系数 影响范围  
   总高度     超过表5.1.5最大值在20%以内  0.80~0.90 整体结构  
      层高     超过3.9m,但未超过4.2m    0.90   不满足的楼层 
房屋高宽比η
  2.2<η<2.6
  2.6<η<3.0
  0.85
  0.75
上部1/3楼层
上部1/3楼层
横墙间距     超过表5.2.1—2最大值在4m以内     0.90    不满足的楼层
错层高度     >0.5m                0.90   错层上下   
立面高度变化   超过一层               0.90   所有变化的楼层
相邻楼层的墙体刚
度比λ
2<λ<3
3<λ
  0.85
  0.75
刚度小的楼层
刚度小的楼层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
比规定少15%以内
比规定少15%~25%
  0.90
  0.80
不满足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构造柱的布置及构

8度区中小学校舍构造柱布置及构造不
满足表5.2.4中8度的相关要求,但满足该表7度的相关要求时;
7度区中小学校舍构造柱布置及构造满
足表5.3.1—2的要求,但不满足表
5.2.4中7度的相关要求时。
 0.85~0.95
 不满足的楼层

圈梁布置与构造屋盖外墙不符合
楼盖外墙一道不符合楼盖外墙二道不符合内墙不符合
 0.70
 0.90
 0.80
 0.90
顶层
缺圈梁的上下楼层
所有楼层
不满足的上下楼层


注:①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达到或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处理措施。其中,总高度和层高可视为一项。
  ②砖砌体的砂浆强度为M0.4时,尚应乘以系数0.9,影响范围为楼层。
  ③体系规则性不满足5.2.1条第一款时,尚应乘以系数0.9,影响范围为整体结构。
   表5.3.1—2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7度区丙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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