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时,也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2 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按本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单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按本细则第7章的规定执行。
【说明】
不满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时,应根据抗震承载力鉴定的结论进行综合判定,并应根据不满足的情况确定相应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应根据结构体系区分结构构件类型的重要性。例如,框架结构中,框架柱应为主要抗侧力构件,框架梁可视为次要抗侧力构件;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墙肢应为主要抗侧力构件,框架梁、连梁可视为次要抗侧力构件。
3.1.4 现有中小学校舍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
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 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细则各章规定。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及构造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1.5 抗震鉴定时的抗震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γ(RE下标) (3.1.5-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内力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当构件悬挑长度超过6米时,应进行竖向地震计算。
R′———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R′=ψ(1下标)ψ(2下标)R (3.1.5-2)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采用。
γ(RE下标)——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ψ(1下标)——体系影响系数,取值参见各章规定。
ψ(2下标)——局部影响系数,取值参见各章规定。
抗震验算时应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现期,确定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后续使用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现期30年、40年对应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50年对应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比值分别为0.75、0.88。
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及非抗震承载力验算中,荷载取值应按现行规范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规范采用。
【说明】
在承载力验算中,构件地震内力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进行内力调整。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新建工程结构遭遇的多遇地震影响相当于重现期50年的地震作用。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40年时,在相同概率水准条件下,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比值大致为0.75、0.88。
3.1.6 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2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采用。
3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4 对经过多年使用的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时可考虑基础土层被压密的有利影响。
【说明】
基础土层压密对地基承载力的影响见本细则第4章的规定。
3.1.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中小学校舍,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说明】
本条列出了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结果的五个等级:合格、维修、加固、改变用途和更新。要求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综合的抗震减灾对策。
3.2 抗震加固
3.2.1 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的综合分析,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的方案,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
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拆除、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2.2 抗震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规则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及不利场地的影响。
4 抗震加固方案可结合原结构的具体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5 抗震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6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使用的影响。
【说明】
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的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的结果,综合分析现有建筑的现状和加固目标,区别对待,提出合理的加固方案。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一般采用提高承载力、提高变形能力或既提高承载力又提高变形能力的方法。需要提高承载力同时提高结构刚度时,以扩大原构件截面、新增部分构件为基本方法;需要提高承载力而不提高刚度,则以外包钢构套、粘钢或碳纤维加固为基本方法。
当原结构的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时,宜优先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法;当结构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变形能力的方法;当局部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不使薄弱部位转移的局部处理方法;或通过结构体系的改变,使地震作用由增设的构件承担,从而保护局部构件。
3.2.3 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按3.1.5条进行。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
【说明】
抗震加固后结构构件内力调整和承载力验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
3.2.4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其耐久性尚应满足主体结构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
3.2.5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说明】
为使抗震加固达到有效的要求,加固材料的质量与施工监理及安全,便成为直接关系抗震加固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害所在。针对加固的特殊性,本细则在材料和施工方面所提出的要求是:
1 对于加固所用的特殊材料应明确材料性能及其耐久性,对特殊的加固工法应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材料的耐久性应和后续使用年限一致。
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伤原构件,并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3 原图纸的尺寸只是名义尺寸,加固施工前要复核实际尺寸,作相应调整。
4 注意发现原结构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 努力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的安全事故。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可分为场地地基条件鉴定和地基基础抗震验算鉴定。
4.1.2 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时,应根据建筑抗震鉴定的需要,结合搜集的
已有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抗震鉴定方案,进行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
【说明】
不仅要搜集的现有建筑的原有勘察报告,必要时尚应搜集处于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周边已有建筑的勘察资料和区域性地质资料。
4.1.3 对地基基础,应先进行有无严重静载缺陷的鉴定,再进行抗震鉴定。
【说明】
此处静载指正常使用的荷载。
4.1.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不存在严重不均匀地基的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说明】
在北京,严重不均匀地基有:
1 建筑物基础部分落在一般第四纪沉积土上,部分落在新近沉积土上;
2 建筑物地基的部分地段有埋藏的河、湖、沟、坑、塘;
3 基岩顶面标高差别较大,覆盖层厚薄不均;
4 杂填土地基。
4.1.5 对位于危险地段的中小学校舍,应结合规划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建议。
4.1.6 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中小学校舍,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4.2 场地的抗震鉴定
【说明】
因地震造成的岩土失稳所导致的灾害,如滑坡、崩塌、地裂、地陷等,其波及面广,对建筑物危害的严重性也往往较重。鉴定需要更多地从场地的角度考虑,因此应慎重研究。
场地的概念是宏观的,它不仅代表着所划定的土地范围,还理应扩及某种地质现象或工程地质问题所概括的地区。例如在地震液化区等,在建筑地基基础抗震鉴定工作中,就需要适当地扩大研究范围,以便掌握其整体规律和特征,所以场地的概念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建筑占地面积,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应指包括该面积在内的某个微地貌、地形和地质单元。
4.2.1 建筑场地为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震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2.2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可能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3 地段类别、场地类别与地基液化判定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进行评价。
4.3 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4.3.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倾斜及其发展趋势,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对静载作用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能力。
4.3.2 场地地基条件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抗震验算鉴定:
1)7、8度时,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ka下标)分别不小于80kPa和100kPa;
2)基础底面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鉴定: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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