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的通知
(京教建[2009]21号)
各区县教委、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抗震鉴定
3.2 抗震加固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一般规定
4.2 场地的抗震鉴定
4.3 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4.4 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抗震措施鉴定
5.3 抗震承载力鉴定
5.4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5.5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6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抗震措施鉴定
6.3 抗震承载力鉴定
6.4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6.5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7 单层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抗震措施鉴定
7.3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报批稿),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并使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细则。
经鉴定或加固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与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与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与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按照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水准;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50年鉴定和加固的建筑。
本细则中的现有中小学校舍指中学、小学的学生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类型包括:教学用房(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微机室、语言室等)、学生宿舍和食堂。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细则中“校舍”、“房屋”均指“北京地区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北京地区的中小学校的房屋”。
【说明】
本条规定了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
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中的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含义如下:
抗震安全,指现有建筑经过抗震加固后达到的设防目标,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经济,就是要在北京地区的经济条件下,根据国家和北京地区有关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合理掌握加固标准。
合理,就是要在加固设计过程中,根据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从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综合提出加固方案。
有效,就是要达到预期的加固目标,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加固方法,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质量,特别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并加强对新旧构
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实用,就是抗震加固可结合建筑的维修、改造,包括节能环保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1.0.2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新建中小学校舍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注:本细则中7度、8度分别指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0.10g)、7度(0.15g)和8度(0.20g)。
【说明】
本细则中的现有中小学校舍,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含烂尾楼)和危险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本细则中出现的7度、8度,指中小学校舍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北京的除昌平、门头沟以外的11个市辖区、平谷、大兴、延庆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为8度(0.20g);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为7度(0.15g);需要说明的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烈度仅针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建筑。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北京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的区域,位于远郊区;这些区域中县级以下地区的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烈度应为7度(0.10g)。位于抗震设防区分界线附近的中小学校舍,宜取较高设防区的设防烈度,也可按抗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给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1.0.3 本细则依据国家标准和北京地区地方标准,按重点设防类(以下简称乙类)抗震设防要求编制。
1.0.4 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一般可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按TJ11-78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可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GBJ11-89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4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GB50011-2001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说明】
本条提出了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最短的后续使用年限,相当于提出了中小学校舍的最低设防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后续使用年限均不应短于30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其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40年和3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分别取重现期40年和3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应分别满足本细则要求。
2 后续使用年限5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取重现期5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应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按乙类建筑设防的要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也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说明】
对2001年以后(按GB50011-2001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也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的概念,按下述方法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1)对多层砌体结构,当抗震措施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要求,但不满足乙类建筑设防的相应要求时,如考虑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ψ(1下标)ψ(2下标)=0.8)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对乙类建筑的要求,也可不加固。
2)对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当抗震措施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要求,但不满足乙类建筑设防的相应要求时,如考虑构件局部影响系数(ψ(2下标)=0.9)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乙类建筑的要求,也可不加固。
考虑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可参照本细则3.1.5条。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要求的90%时,也可视为满足承载力验算要求。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概念可参照本细则3.1.3条的说明。
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时,抗震鉴定和加固满足本细则要求时,可达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大体相当的设防水准。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的中小学校舍,其抗震措施的要求与后续使用年限40年时的抗震措施相当。
按照上述目标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现有中小学校舍应可具备本细则 1.0.1条所预期的抗震能力。
需要明确的是,本细则第3章至第7章的规定均仅针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和 40年的中小学校舍。
1.0.6 北京地区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均需进行抗震鉴定,不满足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说明】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对中小学校舍应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1.0.7 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说明】
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2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房屋可靠性鉴定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3 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关于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术语和符号的规定、静力设计的荷载取值等;
4 国家和北京地区关于材料性能的产品标准。
1.0.8 本细则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采用。
2 术 语
2.0.1 抗震鉴定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进行评估。
2.0.2 综合抗震能力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抗震措施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0.3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2.0.4 建筑抗震加固
使现有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而进行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2.0.5 面层加固法
在砌体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水泥砂浆或钢筋、水泥砂浆的加固方法。
2.0.6 板墙加固法
在墙侧面设置钢筋网并浇注或喷射混凝土的加固方法。
2.0.7 外加柱加固法
在砌体墙交接等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加固方法。
2.0.8 壁柱加固法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的加固方法。
2.0.9 增大截面加固法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并增配钢筋,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的加固方法。
2.0.10 外粘型钢加固法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的构架并灌注结构胶粘结剂,实现整体受力,约束原构件的加固方法。
2.0.11 后续使用年限
鉴定和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12 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在测试、试验的基础上,对应荷载效应为标准组合按照变形控制的地基设计原则所确定的地基承载力值。
3 基本规定
3.1 抗震鉴定
3.1.1 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中小学校舍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中小学校舍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中小学校舍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中小学校舍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中小学校舍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中小学校舍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说明】
对已使用多年且建造时无抗震措施的单层砌体房屋,也可根据抗震排查的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更新或进行抗震鉴定及加固。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不仅仅包括抗震安全,在正常使用荷载下的安全也包括在内。进行抗震鉴定前应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以确认中小学校舍能满足正常使用荷载下的安全要求。
非抗震缺陷指影响正常使用和耐久性的缺陷。
3.1.2 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和影响疏散、救援的部位,如楼梯间、外廊。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别对待。
【说明】
规定了楼梯间为抗震鉴定的重点部位。
3.1.3 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抗震措施鉴定包括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的鉴定。
1 当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均满足时,可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需加固;当抗震措施未满足本细则相关要求时,应参见本细则各章规定确定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考虑上述系数后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本细则3.1.5条规定时,可不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