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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的通知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3.3 抗震验算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进一步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其中,地基静承载力标准值应改用长期压缩一固结作用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f(下标sE)=ξ(下标a)f(下标ac)  (4.3.3——1)
  式中  f(下标s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ξ(下标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确定取值;
  f(下标ac)——长期压缩-固结作用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下标ac)=ξ(下标c)f(下标a)  (4.3.3—2)
  式中  ξ(下标c)——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可参照表4.3.3—1;
  f(下标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按现行《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确定取值。
  表4.3.3—1 地基承载力压缩一固结作用提高系数

┌─────────────────────┬─────────────────────┬─────────────┐
│                     │     P(下标a)/f(下标a)      │             │
│  年限与土类              │                     │  适用条件       │
│                     ├────┬─────┬─────┬────┤             │
│                     │ 1.0 │ 0.8   │ 0.4  │<0.4  │             │
├─────────────────────┼────┼─────┼─────┼────┼─────────────┤
│  2年以上的砂土地基           │ 1.1 │ 1.05  │ 1.0  │    │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建筑或地│
│  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粘土        │    │     │     │1.0  │  基土质不均匀的建筑  │
│                     ├────┼─────┼─────┤    ├─────────────┤
│8年以上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大于120kPa的粘性土 │ 1.2 │ 1.1   │ 1.05  │    │  地基土质均匀的一般建筑 │
└─────────────────────┴────┴─────┴─────┴────┴─────────────┘

  注:① P(a下标)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② 对于年限不够或碎石土、软弱土,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可取1.0。
  3 桩基的抗震验算鉴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
  4.4 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
  4.4.1 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而增加荷载时,应按地基基础实际承受荷载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沉降变形计算。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和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说明】
  现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处理需要十分慎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因地制宜的对策。常用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包括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加大基础底面积法、加深基础法、锚杆静压桩法、树根桩法、坑式静压桩法、石灰桩法、注浆加固法、夯实水泥土桩法等,可参照《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 79采用。
  4.4.2 筏形及箱形基础的沉降变形量可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并按《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确定相关参数,条形及独立基础的沉降量可按北京地区地基压力变形非线性关系计算确定。建筑物的地基沉降变形计算值应不大于地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说明】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地基变形允许值参照现行北京市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确定,更为重要的是结合上部
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实际工作状态,对现有建筑地基基础实际的性能状况做出正确的工程判断。
  4.4.3 建筑地基最终沉降变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s(0下标)+s(p下标)  (4.4.3)
  式中  s——地基最终沉降变形量;
  s(0下标)  完成的地基沉降变形量,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工程经验估算;
  S(p下标)——后期产生的地基沉降变形量,应按现行《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通过计算确定。
  4.4.4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标准值未超过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a下标)的1.1倍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标准值超过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a的1.1倍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4.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判别为中等~严重时,对液化敏感的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陷或加固上部结构的措施。
  4.4.6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m。
  2 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 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配筋混凝土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 4~5m。
  4 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5 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4.7 对液化地基、软弱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基础墙体。
   4.4.8 存在严重不均匀地基的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或重点的建筑物,当基础底面压力增加过多时,必要时在抗震加固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基础沉降变形观测。
  【说明】
  本条主要是针对严重不均匀地基以及对不均匀沉降变形敏感的和重点的建筑物,应以实测资料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包括从加固施工开始,整个加固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的沉降变形观测。根据北京地区工程经验,当最后100d的沉降变形速率小于0.01mm/d时,可认为建筑物沉降变形进入稳定阶段。
  当建筑荷载增加不多且抗震加固措施可以有效地增强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变形能力时,可不进行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烧结砖砌体承重且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的中小学多层房屋。
  【说明】
  本章适用于普通烧结砖墙体承重的房屋,对砂浆砌筑的料石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也可参考。
  北京地区存在少量采用180厚墙体的中小学校舍,这类建筑多建造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一般采用纵墙承重,横墙厚度为190mm,该类型中小学校舍的抗震性能很差,需加固或拆除。
  5.1.2 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房屋的高度与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楼、屋盖处的圈梁与构造柱布置,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楼梯间位置以及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楼梯间构造柱的设置及与墙体的连接。
  5.1.3 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细则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4 现有中小学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
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5.1.5 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总层数不应超过表5.1.5所列的限值,总高度不宜超出表5.1.5所列的限值,并不应超过该表最大高度的1.2倍。当房屋层数超过最大限值或高度超过最大限值的1.2倍时,应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表5.1.5 中小学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
│      │ 7度      │  8度     │
│ 横墙数量 │        │        │
│      ├───┬────┼────┬───┤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一般情况 │ 18 │  六  │ 15  │  五 │
├──────┼───┼────┼────┼───┤
│ 横墙较少 │ 15 │  五  │ 12  │  四 │
├──────┼───┼────┼────┼───┤
│ 横墙很少 │ 12 │  四  │  9  │ 三 │
└──────┴───┴────┴────┴───┘

  注:①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②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抗震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 80%;横墙很少是指同一楼层内抗震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80%以上。
  【说明】
  本条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9)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抗震鉴定中“横墙较少”与“横墙很少”的量化标准。
  5.2 抗震措施鉴定
  5.2.1 现有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的尺寸宜均匀。
  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5.2.1—1的要求。
  表5.2.1—1 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最大高宽比

┌───────┬────┬────┐
│  烈  度 │  7度 │ 8度  │
├───────┼────┼────┤
│ 最大高宽比 │ 2.0 │  1.5│
└───────┴────┴────┘

  注:对外廊房屋(包括单面走廊房屋),其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3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2.1—2的要求。
  表5.2.1—2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
│  楼、屋盖类别      │7度  │8度  │
├──────────────┼───┼───┤
│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5  │ 11 │
├──────────────┼───┼───┤
│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 11 │ 7  │
├──────────────┼───┼───┤
│  木           │ 7  │ 4  │
└──────────────┴───┴───┘

  4 现有中小学砌体房屋层高不宜超过3.9m,不应超过4.2m。层高超过4.2m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5 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说明】
  多层砌体房屋顶层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应超出最大限值3m。
  5.2.2 承重墙体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实测砖强度等级为MU5.0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 构造柱、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5.2.3 现有多层中小学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外墙和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由混凝土填实,板上有水泥砂浆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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