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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 承保人数(只适用于表2-1-2:团体业务):填报团体业务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统计口径与保单件数相同;
  ·保额:填报当时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保额应按保单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或死亡保险金额为零的保单(如无保险保障的年金产品),保额可填报零;对于团体业务的储蓄型产品,保额填报相应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由业务对应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和表2-1-2)的填报内容(行):
  ·年初有效(行1):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末有效值一致。
  ·当年增加(行2)包括:
  行2.1新契约,指本年度承保的新保单。上一年度承保但在本年度冷静期内退保的保单将在本年度进行调整,冲减本年度的新契约数。本年度承保且未经过冷静期的新保单应包括在本年度新契约数中。按合同约定,每年续保的保单不作为新契约处理;
  行2.2复效,指期初处于非有效状态且在本年度内复效的保单;
  行2.3当年增额红利增加,填报本年度内以增额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
  行2.4当年保单责任增加,填报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增加的保额;
  行2.5其它,除上述(2.1到2.4)原因的当年增加;
  行2.6当年增加小计等于以上各项(2.1到2.5)的合计数。
  · 当年减少(行3)包括:
  行3.1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终止的保单;
  行3.2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行3.3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行3.4失效,指本年度内逾期未缴保费(超过宽限期)或其它原因,处于失效状态的保单;
  行3.5其它,除上述(3.1到3.4)原因的当年减少;
  行3.6当年减少小计等于以上各项(3.1到3.5)的合计数。
  · 年末有效(行4):等于年初有效(行1)+ 当年增加小计(行2.6)- 当年减少小计(行3.6)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对象仅限于直接承保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此表的按保险险种分类与总体说明不同,要求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之保费收入明细表的分类,即分为传统寿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分红寿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 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之标准保费收入之定义
  ·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 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保费收入小计 +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对象仅限于直接承保业务,需要填报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各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个人代理,公司直销,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它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和其它。其中:
  · 个人代理业务指个人代理人或公司员工销售的业务;
  · 公司直销业务指保险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或电话直接销售的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指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公司销售的业务;
  ·银行邮政代理业务指由银行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 其它兼业代理指非银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 保险经纪业务指由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业务;
  · 其它指非上述销售渠道销售的业务。
  关于填报内容参见表2-2的说明。
  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
  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要求填报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基金、企业年金等委托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收入。
  5.再保险业务报告
  再保险业务报告包括“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和“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要求具体地描述公司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情况,内容包括:
  · 总精算师关于再保安排合理性和充足性的声明;
  · 各再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分保类别、自留额、最高限额以及相应之再保险费率等信息;
  ·  如果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中包括财务分保的,要对所涉及的财务分保作出说明。
  “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出业务情况。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公司名称填报分出业务接受方(再保险公司)的名称;
  列(4):分保类型填报分保合同的类型,包括法定分保、溢额分保(自动分保和临时分保)、共保、巨灾再保险等。财务分保内容不在本表中反映;
  列(5):分出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出保费,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返还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摊回分保赔款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摊回分保赔款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 = 分出保费 - 摊回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返还)- 摊回分保赔款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入业务情况。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同表2-5-1;
  列(2):同表2-5-1;
  列(3):公司名称填报业务分出方的公司名称;
  列(4):同表2-5-1;
  列(5):分入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入保费,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支出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分保赔款支出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赔款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 = 分入保费 -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支出)- 分保赔款支出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的对象为所有分红保险业务,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原保险合同和非原保险合同。
  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由以下五部分内容组成: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和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总精算师对本公司分红业务应出具相应声明书,涵盖如下内容:
  1) 描述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包括分红示例和实际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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