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支出”(行2)= “理赔给付”(行2.1)- “摊回分保赔款” (行2.2)+“分出保费” (行2.3)- “摊回分保费用” (行2.4)+“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行2.5)+“业务及管理费” (行2.6)+“营业税金及附加” (行2.7)+“其它支出” (行2.8);
· “非单位准备金提转差”(行3)= “提存非单位准备金” (行3.1)- “转回非单位准备金” (行3.2);“非单位准备金”为确保将来对个人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提取的非单位准备金,如未赚风险保险费、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 “业务利润”(行4)= “业务收入” (行1)- “业务支出” (行2)- “非单位准备金提转差” (行3)。
8.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表4-2-2旨在反映公司投资连结保险各账户的资产组合状况。
资产组合状况表的资产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基金投资(细分为:货币型、债权型和股权型;对于混合型的基金,只要有股票投资的成分,一般确认为股权型)、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买入返售证券、应收红利、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它应收款。资产组合状况表的负债方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账户管理费、应交税金、预提费用和其它应付款。净资产等于资产合计减负债合计。
9.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
表4-2-3旨在反映公司投资连结业务各子账户各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披露各子账户本年度内实际投资收益率。
10. 企业年金业务报告
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表4-3-1)、“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表4-3-2)和 “年度末及过去五年账户管理汇总表”(表4-3-3)。
表4-3-1旨在反映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营业收入”(行1)=“受托管理费收入”(行1.1)+“账户管理费收入”(行1.2)+“投资管理费收入”(行1.3)+“其它收入”(行1.4);
“营业支出”(行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行2.1)+“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行2.2)+“其它支出”(行2.3);
· “营业净收入”(行3)=“营业收入”(行1)-“营业支出”(行2)。
表4-3-2旨在反映企业年金业务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受托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要求分别列报。
资产组合状况表的资产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基金投资(细分为:货币型、债权型和股权型;对于混合型的基金,只要有股票投资的成分,一般确认为股权型)、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买入返售证券、应收红利、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它应收款。资产组合状况表的负债方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收益、应交税金、预提费用和其它应付款。净资产等于资产合计减负债合计。
表4-3-3旨在反映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情况,包括账户管理的企业账户数和个人账户数,其中个人账户数应列明有效个人账户数和保留个人账户数。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一部分,其填报要求参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其它适用规定。精算报告中涉及的偿付能力相关报表的样式,遵照当时适用之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样式。需特别说明的是:
“表5-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要求填报本年度和过去三年的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状况;
“表5-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中列(4)和列(6)“会计报表值”为按照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时所采用的资产认可标准所确定的资产数额,应与对应的年度会计报表上的资产数额一致;
“表5-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中列(2)和列(4)“会计报表值”为按照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时所采用的负债认可标准所确定的负债数额,应与对应的年度会计报表上的负债数额一致。
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
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概述
保险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充足测试结果显示在公司整体层面存在准备金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额外的准备金。准备金充足性分析不包括将来所产生的新业务。
如果总精算师根据准备金充足性分析的结果认为公司现计提的准备金是充足的,那么在总精算师备忘录中应当包含如下声明:
“本人对×××公司××××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进行了充足性分析,其中分析的准备金项目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析范围内的准备金是充足的。”
总精算师备忘录关于准备金充足性分析应当包括对下面内容的披露和讨论:
1.分析基础概述
1) 分析方法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对于测试的准备金项目不同,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具体如下:
寿险责任准备金(一年期以上业务)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对于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是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现金流方法进行测试。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的具体方法,参见附录一《“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和理赔费用责任准备金。准备金充足性分析要求对上述各项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方法和提取基础分别进行说明,并证明符合审慎的原则。
对于一年期可续保的业务,建议参照长期业务的方法,采用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法(GPV)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总精算师也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续保特性,如是否提供保证续保、续保费率是否保证的情况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充足性分析。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极短期业务和不可续保业务,可以采用损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或风险理论技术(Risk Theory Techniques)进行充足性分析。
2)判断准备金充足性的标准
总精算师必须阐明其用来判断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标准。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建立在公司整体基础之上。
3)分析所涵盖的准备金
· 包括或不包括某一部分业务的理由以及相关风险的分析,以及对结果的影响;
4)分析的时间范围
对于采用GPV或现金流方法进行充足性分析的业务,其分析的时间必须延续到某个时间点,在此时刻所考察的封闭业务,其责任已经终止或其准备金对分析来说不是实质性的,如100年。如果根据总精算师的判断,更长的分析时间对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考虑较短的时间范围,但是建议分析的时间范围不少于30年。
5)经验假设的基础
需阐明分析所用到的经验假设的基础,自己公司的经验或是行业的经验都是可以接受的。具体的假设基础应当在负债和资产的分析时给出具体说明。
6)企业所得税、再保险安排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影响,包括:
· 分析中是如何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 分析中是否考虑再保险安排的影响以及考虑或不考虑的理由。
7)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分析的初始时间应为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如果分析的初始时间非此时间,需做出声明并对此产生的对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 所采用的合并分析方法对结果的影响
2. 负债的分析
1) 关于公司和产品的描述(负债风险的详细描述)
需包括关于产品责任的描述、市场的描述、核保规则的描述,以及其它总精算师认为重要的特别风险特性的描述,如利率保证、续保保证、转换险种保证等。如有相应准备金支持上述保证的,给出准备金的基础;如果没有提存相应准备金的,给出理由。对于需要提存保费不足准备金的产品,即毛保费低于评估净保费的情形需要给出说明。
2)准备金数据来源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