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121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科学、全面、客观地反映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目 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
1) 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2) 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a. 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
b. 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
3) 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a. 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
b. 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
4) 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
5) 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 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a. 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
b. 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
2) 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
3) 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
4) 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
5) 再保险业务报告
a. 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
b. 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
c. 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1) 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2)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 (表3-1)
3)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表3-2)
4) 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
5) 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a. 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
b. 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
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
1) 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
a. 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
b. 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c. 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
d. 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
2) 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
a. 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
b. 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c. 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
3) 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
a. 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
b. 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
c. 表4-3-3:年度末及过去五年账户管理汇总表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1) 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
2) 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
3) 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 (表5-3)
4) 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
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
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
第八部分:利源分析报告
1) 利源分析声明书
2) 利源分析报告说明
3) 利润分析汇总表(表8-1)
4) 利源分析总表(表8-2)
5) 利源分析明细表
a. 表8-3-1:利源分析明细表(一)
b. 表8-3-2:利源分析明细表(二)
总体说明
一、年度精算报告由八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内含价值报告和利源分析报告。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精算报告。
三、总精算师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做出声明。声明内容包括: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规定,本公司已按时完成本年度精算报告的上报。本人XXX作为总精算师,对年度精算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签署了相关的声明报告。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若无特别说明,年度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1) 填报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填报金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3) 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的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公司自2009年度起,按本规定要求报送精算报告。报告中的历史数据追溯至2005年度。
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保险公司的业务可分为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直接承保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和非原保险合同,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委托管理业务包括第三方管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等,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属于公司表外资产与负债,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本精算报告对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都有报告要求,具体内容参见精算报告相关部分。
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按承保类型分为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按保险险种分为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
1. 传统寿险和分红寿险进一步细分为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其中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2. 健康保险进一步细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其中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大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
3.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除填报说明另有规定外,本精算报告关于险种的分类均按上述要求。保险公司在确定险种分类时应参照“产品命名规则”,采用的分类标准应与公司完成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明细表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的委托管理业务有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基金、企业年金业务(包括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和其他业务(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庆失地养老等)。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8号文《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之规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按照精算报告填报说明的要求完成年度精算报告视同履行了《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精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