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风险评价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财务公司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财务公司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财务公司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财务公司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财务公司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风险评价结果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风险评价的初步结果。
风险评价结果由主监管员提出。主监管员要力求做到对每一项风险评价内容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预测合理,能够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状况,并填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财务公司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评价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风险评价结果。
复评工作应当由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及其主管负责人共同完成。
四、审核
对风险评价结果的最终审定,根据财务公司属地监管的原则,分别由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审定。风险评价审核应当采取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或银监局(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风险评价结果。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价尺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评价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财务公司通报风险评价结果
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财务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风险评价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对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