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三)内部控制评价
1.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
2.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
3.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
4.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5.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
6.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
7.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合规性管理评价
1.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
2.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
3.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
4.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
5.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
6.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
7.财务公司不存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
8.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五)内部审计评价
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
2.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
4.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5.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六)信息系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