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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举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之关系

  

  总之,公债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充分发挥排除了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下无法自行解决的客观障碍;提高了其施展的空间;优化和保证了市场秩序等等。这些都是国家举债权行使对经济自由权的促进作用。


  

  (二)国家举债权对经济自由权的消极影响


  

  公债发行、使用如果发行过滥,使用不当,结构不合理等,也会对经济自由权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古典经济学家就认为,公债发行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政府行为,特别是为战争而发行的公债,更是如此。首先,由于公债的信用要远远高于民间借贷信用,所以,公债发行将民间资本吸纳到政府的手中,从而使民间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常常会导致特定时期一国或地区的市场利率提高。因此,对私经济自由权中的资金流动自由形成政府干预,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预期产生一定影响。无论是公债的支出,还是转移支付,甚至政府作为资本投入到其他生产领域,如果使用不当,都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就对国家举债权的行使历史时期提出了限制;否则,就会使市场主体取得民间资本借贷利率提高,影响其权能的发挥。


  

  其次,长期的财政赤字还会促使国家通过增发货币而通货膨胀,进而提高名义货币的价值。“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公公道道地完全偿还了的实例,我相信几乎没有。……提高货币名义价值,那是公债假偿还之名行倒账之实的惯技。”[21]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家尽可能减缓巨额债务的压力。可是,一些货币主义者,却不认为通货膨胀是由于赤字财政引起的。布坎南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现行政治和金融体制的运行在预算失衡时能够增加货币供给,在我们现实的体制环境下,预算赤字总是要引发货币膨胀,因此,认为预算赤字带有通货膨胀性质是有道理的”[22]货币主义者之所以认为赤字财政与通货膨胀无关,是他们坚信货币当局的独立性。其实,货币当局的独立性是非常有限的。政治压力同样会对货币当局的决策产生影响,尽管这种影响相对于当选政治家来说要稍微显著一些。“他们(货币当局)总是盯着利率,并力图将大得足以使利率变动保持在容忍范围内的一部分由赤字引起的债务转化为法定发行的货币。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将无可奈何地默认导致反通货膨胀目标落空的货币增长率。”[22]


  

  通货膨胀首先严重侵害了公债购买者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必然导致社会资源从正常的生产领域向投机领域转移,由此,投机领域的资金过多融入,又必然导致经济结构的过度扭曲,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与功能丧失。总之,通货膨胀对于经济自由权的损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发出的一些非正常的市场信息,会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应有的误导,这样就会影响经济主体的自主经济行为的实现。其中,既有侵害市场主体的物资、资金流动自由的情形,也有侵害其开业自由与服务自由的情况发生等等。第二,通货膨胀将引起的资源配置的结构性扭曲,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进行扭转,一般需要很长的调整时期,其间,往往还要伴随人力与物质等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再次,如果政府发行公债直接参与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它对于其他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就更加明显了。这样政府就扮演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一般说来,租税国家的政府不直接参与营利性经济活动,除非该经济部门有关国计民生。我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当中,国家尚未完全从一些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中退出来,这不但对于市民社会的建构造成一定的制约,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建构理性的市场秩序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国1998年曾经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对其他商业机构无疑形成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如果国家想通过向银行发现国债,以扩大市场货币投放量,可以同等地向所有银行发出要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使各家银行公平地参与这次国家的国债的发行活动;否则,就有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自由权的非法限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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