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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举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之关系

  

  社会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只可能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一个相当高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一国或共同体的资本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处于一个饱和或相对饱和的历史时期。这时,人们才会愿意用自己手中的资本去购买公债,因为公债的信用虽然很高,但其利率一般要低于同时期的市场利率(国债利率一般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如果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普遍投资利润很高,市场利率会远远高于公债利率,人们就不愿意投资公债。而市场经济到了饱和、半饱和状态,社会资本购买公债的热情才会随着市场投资普遍利润的下降而提高。可是,要达到这个阶段需要很长时期的市场经济培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从理论上来说,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应该处于比较高的尊重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营利动机和能量。关于这个问题,吉登斯曾在评价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时讲到,“看起来,实现社会和平的途径一方面要释放受到抑制的经济欲望,另一方面是通过实现它们来满足欲望,但这样是自相矛盾的”。[17]实现共产主义当然是好的,但是它需要社会生产力的极大丰富,可是社会生产力的极大丰富又需要充分激起社会主体的欲望以促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要充分激起市场主体的经济欲望又必须尊重社会分工和劳动成果,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关于市场主体营利动机和意志的重要性,早在上世纪初,西方出现“租税危机”时,经济学家熊皮特曾力排众议,把它作为解决当时财政危机的根本因素。坚决反对Goldscheid提出的“国家应有计划地闯入私经济领域,自行掌握生产工具”的观点。他认为,“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变动的形式和方法,它不仅从来不是,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开动和保持资本主义发动机运动的根本推动力,来自资本主义企业创造的新消费品,新生产方法或运输方法、新市场、新产业组织的形式。”[18]因此,租税国家寄生在私经济自由的经济体制之上,如果没有企业家主体的营利动机、意志及其客观化行为,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就没有国家租税的增长和财政危机的根本好转。进而,大规模发行公债也是不可能的。


  

  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对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人为压低价格,控制农民的收入。在城市,实行低工资制度而控制工人的收入。农产品的低价格与工人的低工资相结合保证了工业的低成本和高利润。“统购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要求工业品的高利润除作为必要的扣除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也全部由国家安排。这样一种分配体制保证国家财政掌握了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个人得到的只是维持生活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前者使国家没有必要以发行国债的形式筹集财政资金,后者使社会公众没有闲散资金用于购买公债。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逐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逐渐赋予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经济自由权,充分激发他们的营利动机和意志。由此,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高速增长中,较高的储蓄率和投资率一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在总储蓄中,政府储蓄呈逐年下降趋势,到了20世纪90年代,政府储蓄一直为负值,非政府部门储蓄成为投资的主要来源。这些社会闲散资金的沉积,为1998年以后,中央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大规模行使举债权奠定了非常雄厚的资金基础;否则,如果继续实行计划经济,继续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一方面不需要经济刺激政策,另一方面,即使需要大规模发行国债,比如说战争或大的自然灾害等急需资金,没有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可以应购国债。最多也只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强制摊派很少的一部分国债。总之,实行市场经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营利的动机,强化其盈利的意志,让其充分发挥经济自由权,国家尽可能地解除对经济自由权的直接或间接限制或约束,是市场经济国家大规模发行公债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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