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明辉,单位为中国刑警学院。唐煜枫,单位为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我国刑法中的典型数罪既包括并罚数罪,也包括非并罚的同种数罪。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8页,第48页。
大谷实:《
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361页。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52页。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0-804页。
按照犯罪构成标准,只有通过包括法益在内的犯罪构成诸要素间所形成的综合力量才能完整反映犯罪的本质状况。
韩中谟:《
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页。
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页。
西田典之:《日本
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柯耀程:《
刑法竞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甘添贵:《罪数理论之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4页,第180-184页。
靳宗立:《
刑法实例解析——罪数之判断与科刑处断》,《辅仁法学》第二十八期。
本文所称的犯罪非价内涵借助了大陆法系
刑法中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的说法,在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不法内涵是违法性判断的内容,罪责内涵是有责性判断的内容。而在中国的
刑法体系中,犯罪非价内涵应是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的统一。
国外的构成要件标准在我国应该称之为犯罪构成标准,主要是因不同
刑法体系中犯罪成立构造之差异。
靳宗立:《
刑法实例解析——罪数之判断与科刑处断》,《辅仁法学》第二十八期。甘添贵:《罪数理论之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7-40页。
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5页。
此处的相对独立性意指定罪阶段和处罚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考察侧面不同,前者重点关注犯罪非价内涵的有无、性质及丰富程度,而后者则主要关注非价内涵在量上的表现,当然也会涉及到对刑事政策等其他因素的考量。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49-351页。
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528页。
见1993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黄村力:《
刑法总则比较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57页。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这些特殊形态数罪的立法发生了一定变化,使得数罪一罚形态的存在范围呈现一种相对流动的状态。如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修正
刑法时,基于严厉化和实现刑罚公平的立法理由,删除了关于牵连犯和连续犯的规定,但同样在立法理由中提出了将牵连犯视情况论以想象竞合犯或并罚数罪,将连续犯视情况论以接续犯、包括一罪或并罚数罪的缓和作法。(参见范清铭:《浅谈牵连犯与连续犯废除后之适用问题——个实务工作者的观点》,《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9期。)这就导致原来属于数罪一罚形态的牵连犯、连续犯可能会流入一罪一罚形态和数罪并罚形态。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数罪一罚形态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对这些形态的处理单纯依赖于
刑法理论的通常观点,因此在中国
刑法理论中对罪数问题的理性研讨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