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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官员刑事豁免问题引起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

  

  4.职权豁免(functional immunity)和属人豁免(personal immunity)


  

  职权豁免和属人豁免是外交关系法中相对应的两个概念。职权豁免,即相关人员在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内,其行为豁免于刑事、民事或其他性质的诉讼,但不得就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提出豁免请求。基于职权豁免的理念,习惯法上可以将相关人员的行为分为公性(official capacity)和私性(private capacity)两类。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意义上的普通外交代表而言,公性行为和私性行为的区分是存在的,并且对能否豁免于诉讼会产生实质性影响。[5]而根据国际法院的观点,对外交部长这样的高级官员而言,在豁免问题上区分公性行为和私性行为没有意义。[6]


  

  属人豁免,即相关人员因为担任某种较高职位而在任职期间享有豁免,豁免持续时间从担任该职务时起算,至卸任之时或卸任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消失。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规定得非常明确。国家高级官员的属人豁免由习惯法调整,[7]属人豁免自其担任相应职务始,止于其不再担任该项职务之时。本文对豁免及其引起的法律冲突的分析从职权豁免和属人豁免的分类展开。


  

  二、职权豁免:国际罪行是构成豁免的例外


  

  1.国际法院逮捕令案


  

  国际法院2002年判决的逮捕令案是反映本文阐述的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时任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耶罗迪亚·努多姆巴西(Abdulaye Yerodia Ndombasi)受到比利时法院以“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反人道罪发出的逮捕令的逮捕[8]。本案争议的实质是:一国外交部长能否豁免于外国法院以战争罪、反人道罪等严重国际犯罪为罪名的起诉。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明确区分职权豁免和属人豁免,但综合法院判决和少数派法官的观点可以看出,在这一问题上法官是有分歧的。两类观点运用不同的方法,得出大相径庭的结果,这为我们分析职权豁免问题提供了两条基本思路。


  

  2.规则调和的方法


  

  规则调和的方法是逮捕令案中国际法院判决书的观点,即在不否定任何一条规则的规则基础上,尽可能地防止规则之间产生冲突。


  

  该案涉及外交部长豁免权,但两国都不是涉及外交部长豁免权的惟一条约--1969年《纽约特别使团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缔约国。国际法院认为:这些公约对于豁免问题的某些方面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指引,但是它们并没有包含关于外交部长豁免的特定条款,因此法院决定本案中外交部长享有豁免的问题应该在国际习惯法的基础上考虑。(Ibid,at para. 52.)


  

  国际法院首先分析了在任外交部长所享有的豁免特权的性质。国际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授予一国外交部长刑事豁免特权并非是为了他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证他能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履行职责。为了确定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特权范围,国际法院必须首先考虑其行使职权的性质。外交部长对其代表政府的外交活动负责,并且作为其本国的代表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其本国政府进行谈判。外交部长的行为可以直接约束其代表的国家,而且对于外交部长的职权存在着这么一种假设:外交部长有权全权代表他的国家行事。在履行职权方面,外交部长频繁地往来于各国之间,因此他处于一个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都可以任意行事的地位。外交部长需要经常和他的政府以及本国外交使馆保持联系,并且在任何时候与他国外交代表进行沟通。法院进一步考虑认为:由于外交部长对其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负责,因此他具有一种与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相同的地位,在国际法上外交部长仅仅因为担任这一职务而成为其本国的代表。外交部长没有必要向他国递交全权证书,与此相反,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所载的权限由外交部长的授权决定。最后,外交代办的任免也是由外交部长来决定。(Ibid,at para.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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