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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官员刑事豁免问题引起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

  

  本文开篇提到的苏丹总统被诉一案情况十分特别,如何解决哈希尔的豁免问题在罗马规约中没有明确规定。苏丹目前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检察官起诉巴希尔总统的依据是联合国安理会针对苏丹答尔富尔地区安全形势的1593号决议[26]以及罗马规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联合国安理会动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权力提交案件的情势。因此,巴希尔案是否被国际刑事法院受理以及巴希尔的豁免问题,落脚点要看安理会1593号决议的效力和罗马规约第二十七条本身的效力。


  

  一方面,1593号决议以非常强硬的措辞要求苏丹政府为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检察官提供完全的合作和一切必要的协助。[27]由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是有强制力保证的,因此理论上讲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决定起诉任何一个与答尔富尔地区事件有关的人。由此问题演变为:安理会是否有权以决议的形式剥夺一个现任国家元首享有的豁免特权。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恐怕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


  

  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是独立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罗马规约为安理会提交案件打开了一条通道,但这并不表明国际刑事法院必须按照安理会提交的情势来决定受理案件。我们假定巴希尔案的初步证据表明案情符合罗马规约可受理性的判断标准,法院还将考虑第二十七条能否对非缔约国适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的效力,能否让国际刑事法院突破其宪法性文件的限制而将罗马规约的条约效力强加给一个非缔约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巴希尔案的豁免问题通过法律机制自动解决面临很多障碍。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苏丹总统被诉案通过政治途径解决的可能性更大。


  

  五、结语


  

  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和保护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追究国际罪行越来越多地指向依照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个人。这些现象必然导致国际刑法上“与官职无关”规则与一般国际法上刑事豁免规则的冲突,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决定起诉苏丹总统巴希尔就是上述法律冲突愈演愈烈的信号。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从职权豁免和属人豁免两个层次展开,同时区分国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两个类型进行讨论。笔者认为上述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以及解决途径十分复杂,远非让一条规则服从于另外一条规则那么简单。目前可以比较肯定的一点是,在职权豁免的层面上国际罪行已经构成职权豁免的一个例外;但对于属人豁免而言,需要按照国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的不同情况来讨论。而且,由于被诉对象享有豁免的法理基础不同,我们最后不难发现豁免问题其实是一系列条约规则和习惯法规则综合推理的结果。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豁免问题虽然是程序问题,但极有可能造成指控对象的罪行实质上不予追究的状态,这些情况都是非法律因素造成的,这也是每一个个案法官需要充分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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