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大利语。意大利语作为拉丁语的直接继承人,把placere转化为piacere并把其双关的含义单一化,只保留了“使……喜欢”的含义。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一味地把拉丁词转化为同形的意大利语词,不免误译。译法一:君主喜欢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cib che piace al principe ha valore dilegge)。[5]译法二:“但元首命令之事也具有法律效力”(Ma anche quel che il principe ha ordinato ha va-lore di legge{16}。译法三:君主认为好并批准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cib che al principe parve beneeapprovb ha vigore di legge {17})。三种译法把Placere一词的三种含义一网打尽。但第三种译法为骑墙之说,不具有典型的分析价值。
2.西班牙语。译法一:“让元首喜欢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Lo que plugo al Principe tiene vigo-re de ley {18})。译法二:“君主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La volontad del principe tiene fuerza de ley{19})。在西班牙文中,Placere只有“让……喜欢”的意思,没有“决定”的意思{20}。译法一的译者直接取Placere的西班牙文同形词Placere翻译前者,但丢掉了拉丁文中的同形词的一半含义。
3.英语。译法一:麦基文在《古今宪政》中将其译为“国王喜欢的就是法律”{10}46,但这也许是麦基文着作的中译者的译文。译法二:艾伦·沃森将其译为“皇帝做出的决定有法律的效力”(A decisiongiven by the empeor has the force of a statute {21})。此外,莫伊尔译为“皇帝决定之事有法律效力”(What the emperor determines has the force of stat-ute{22})。贝格译为“皇帝决定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What the emperor ordained has the force of astatute {23})。库伯译为“元首的命令也具有法律的效力”(The Ordinance of Prince hath also the force ofaLaw{24})。J. M.凯利译为“皇帝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效力”{13}65。译法三:桑达尔斯译为“君主看来好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That seems good to theemperor has also the force of a law{25})。奇怪的是,尽管英语世界有篡改乌尔比安文本证明自己的法系优越的天然倾向,但多数译者都采“决定论”的正确译法。
4.中文。译法一:“君主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26}。译法二:“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27}。译法三:“君主认为好的就具有法律的效力”{28}。中译文像意大利译文一样,把Placere一词的三种含义完全用尽。
由上可见,对我讨论的乌尔比安短语,在意大利语、英语、汉语中都有三种译法,一种是“决定”论,一种是“喜欢”论,第三种是“认为好”论。只有西班牙语是个例外,没有“认为好”论。必须指出的是,在我考察的诸译法中,持“决定”论者最多,看来,犯错误的是少数人,他们的误译必定出于罗马无宪政说,但多数人通常都走正确之路,他们的翻译必定基于罗马有宪政说。
二、对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所处片段以及关联片段的分析
简单地否定对乌尔比安片段的对立理解或译法是容易的,但如此未必让对方心服,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到乌尔比安文本所处的上下文乃至社会背景中,以此为据作出论证。
我讨论的拉丁短语出自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1卷,载于D.1,4,lpr. -2,其辞曰:
Pr.元首决定的事情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根据已通过的有关君主权力的王权法将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了他。第一,因而,皇帝通过书信或签署文件加以确定的东西,或者在无需调查情况下直接做出的裁决,或者采用告示规定的东西,均属法律,我们通常把它们称为敕令。第二,自然,这其中一些东西是针对个人的,不被引以为例。因此,君主因某人功绩而允予的东西或对某人处以的特定刑罚,或例外地向某人施以的救济,均不适用于该人之外。[6]
按着名罗马法学者弗里茨·舒尔兹的研究,上述文本经过了添加。首先,从语法上看,乌尔比安不可能用regia一词,也不可能采用ei et in eum式的表达,因为这些都是拜占庭式的,而乌尔比安离进入拜占庭时代还早呢!其次,从制度背景来看,乌尔比安不可能说按关于谕令权的法律把一切权力授予了皇帝,因为《关于谕令权的韦斯巴芗法》仅授予经严格限制的权力给皇帝{29}。尽管不能完全恢复乌尔比安的文本被添加前的形态,舒尔兹认为他大致只可能写出下列文字:
元首决定的事情具有法律的地位,因为通过移转谕令权的法律,人民已授予他这样的权力。[7]
尽管复原的文本剔掉了经添加的文本中包含的一些细节,两者的根本意思无别,因此,研究乌尔比安为何写出上述文本,实乃要务。
在《学说汇纂》收录其着作的38位或39位法学家中,乌尔比安非常幸运,给后人留下了最多的生平资料,埃流斯·兰普里丢斯(Aelius Lampridi-us)的《亚历山大·塞维鲁传》、卡修斯·迪奥(Cas-sius Dio)的《罗马史》、艾罗迪亚鲁斯(Herodianus)的《从马可·奥勒留时代开始的帝国史》都有关于他的记载,所以,无论是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还是盐野七生的《罗马人的故事》,都可花相当篇幅叙述他的个人故事。我们由此知道,乌尔比安生于今日黎巴嫩境内的港市提洛斯,为希腊裔,是帕比尼安的学生。他生活在一个君主制逐步由温和走向专制的时期,历经马可·奥勒留(161-180)、康茂德(180-192)、赛埔提谬斯·塞维鲁(193-211)、卡拉卡拉(211-217)、马克利努斯(217-218)、荷拉迦巴尔(218-222)、亚历山大·塞维鲁(222-235)7朝。在乌尔比安经历的7帝中,在位最长的是赛埔提谬斯·塞维鲁,达18年(马可·奥勒留在位19年,更长,但他当政时乌尔比安尚在孩提,故不列入比较对象),最短的是马克利努斯,只有1年。这7帝,只有马可·奥勒留和赛埔提谬斯·塞维鲁死在床上,其余皆死于刀斧。乌尔比安本人及其老师帕比尼安也死于刀斧,这些足以说明乌尔比安所处时代的动荡了!在以上7帝中,只有荷拉迦巴尔来自叙利亚,其他都来自罗马帝国内部。但在他们之后,帝国就落入了出身野蛮人的皇帝之手,陷入瓦解{5}133ss。可以说,乌尔比安生活在一个皇权加强,帝国陷入没落的时期。在他之前,是属于黄金时代的安东尼王朝,在他成年后,面临的是一个开启罗马帝国衰落之路的塞维鲁王朝。在他服务的亚历山大·塞维鲁之后,就是军人皇帝时代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