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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君主喜好还是元首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乌尔比安着述丰富,留有着作至少23种,其中有的是长达83卷的煌煌大着{31},但他同样热衷政治。在赛埔提谬斯·塞维鲁时期担任过帕比尼安主持的法院(Auditorium)[8]的陪席法官(Asses-sor)以及元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在卡拉卡拉时期担任过文书官,负责起草敕答。在亚历山大·塞维鲁时期,他先是担任供粮官,然后是元首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和禁卫军长官。这是一个军事职位,他上任后削减了荷拉迦巴尔赋予禁卫军的特权,引起他们的敌意,最后被杀害于宫廷。[9]然而,在他死前,有过一段受宠的时光,他与亚历山大·塞维鲁保持亦师亦友的关系,朝着贤君的方向指导后者的行为,由此社会安定,元老院的尊严、自由和权威得到恢复{5}128ss。他们不仅像在马可·奥勒留时期一样可以在皇帝面前坐下,而且还被吸收参加元首顾问委员会起草法律。皇帝与元老院恢复了“两人二脚”的关系{30}73。按这种关系,元老院是立法机关,皇帝提出的法案非得到其通过,只是临时法,皇帝死后自动废除,不能成为具有长期效力的国策,因此,皇帝必须与元老院保持良好关系,才能避免自己人亡政息。所以,在乌尔比安的调教下,亚历山大对元老院保持谦恭态度,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30}70ss。


  

  在这样的文本产生背景下,乌尔比安是否可能写出“君主喜欢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的句子呢?答案是可能性很小甚至没有,理由如下:


  

  首先,乌尔比安的思想使他不可能写出“喜欢论”式的句子。乌尔比安的政治理想显然不是绝对君主制,他希望通过建立皇帝与元老院的共治来维护国家的安定。所以,他不可能以“君主喜欢之事即为法”的言辞完全张扬君主的任性。在我们讨论的文本中,关键句子Quod principi placuit, legis ha-bet vigorem一语的主语从句中的主语是元首,这是奥古斯都为减缓人们对帝制的敌意而沿用的共和时期就有的一个术语,是“第一元老”的意思。[10]所以,奥古斯都开创的这种帝制是罗马帝制的第一个阶段,史家谓之帝政分权时期,有别于戴克里先创立的多米纳特制或帝政专权时期,“多米纳特”是“主人”的意思,在这个时期,皇帝成为唯一的权力中心,元老院形同虚设。请注意,乌尔比安所处的历史时期属于元首制,所以,从大的政治环境来说,乌尔比安也不大可能提出君主独裁的政治主张。无妨说,尽管他经过了那么多的杀戮,但仍然希望罗马的政体是元首制。乌尔比安张扬君主的任性之不可能,还有一个证据,在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一语所出的同一部乌尔比安《法学阶梯》中,他用另外的言辞复述了这一拉丁短语的意思:“凡皇帝借助于书信或通过审案决定的任何事情,或通过告示规定的事情,被看作是法律”(D. 1.4,1,1,Quodcumque igitur imperator per epis-tulam constituit vel cognoscens decrevit, vel edicto praecepit, legem esse constat)。此语中,除了以“决定”(Decernere)的动词取代双关的动词Placere,其他的意思无异,而该词不会导致误解了。由此可见,我们讨论的乌尔比安短语,只能是“元首决定之事具有法律的效力”的意思。


  

  其次,乌尔比安的法律体系观使他不可能写出“喜欢”说式的句子。乌尔比安在罗马法律思想史上占据若干个第一。第一,他是第一个提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分法的法学家{32}。众所周知,自然法首先被用作评判市民法和万民法都承认的奴隶制的正当性的依据,当然,这种法可很容易地用来反对皇帝立法的专断,至少在涉及奴隶制的范围内可以这么说。第二,乌尔比安通常还被认为是第一个提出了划分公私法标准的法学家。[11]我们知道,这种划分客观上具有限制公权力的操作者干预私法事项的功用。


  

  最后,乌尔比安对Placuit一词全部都是在“决定”而非“喜欢”的意义上使用的。证明这一断言是困难的工作,因为乌尔比安为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提供了2462个片段,约占1/3{32}21,要一一考察乌尔比安在这些片段中对Placuit一词的用法,工作量相当大。但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用笨功夫一一查检出它们并观察其含义是研究乌尔比安对该词用法的有效方法。《学说汇纂》全书使用Placuit一词357处,其中属于乌尔比安的82处。[12]从它们的含义来看,它们都是“决定”、“商定”、“认为”、“认为正确”的意思。尤其用来表示法学家就某一问题表达的看法或做出的决定。《学说汇篡》收录的其他法学家的用法也是如此,因此可以说,作为法律术语的Placuit一词根本没有“喜欢”的用法。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贝格的《罗马法百科全书词典》设有Placere条目,谓:该词用来表达特定法学家的观点。Placuit principi指某个皇帝的决定或立法。[13]该条目是在一个铁案上再加了一个铅封。


  

  但也有一个人们认为有利于“喜欢说”的证据:乌尔比安说过疑似无限扩张君权的话。下面我介绍它们并做出批驳:


  

  确实,根据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的报道(D.1,3,31),乌尔比安在其《优利亚及帕皮亚法评注》第13卷中说:“元首免受法律约束。事实上,就算元首的妻子并非免受法律约束,但元首通常分给她自己享有的那些特权”(Princeps legibus solutus est:augusta autem licet legibus soluta non est,principestamen eadem illi privilegia tribuunt, quae ipsihabent)。吉本把此语过度解释为“法学家说皇帝已经从民法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其臣民的生命和财产,也可以把帝国作为其私有财产处理。{5}但根据弗里茨·舒尔兹的考订,乌尔比安在这个上下文中能说的只可能是“元首免受该法约束”(Princeps lege solutus est),也就是免受《优利亚及帕皮亚法》的一个部分的约束,这个法律是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颁布的《关于正式结婚的优利亚法》(Lex I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和公元9年的《关于婚姻的帕皮亚和波帕亚法》(Lex PapiaPoppaea Nuptialis)的合称,两者都鼓励结婚,打击独身或婚而不育者,所以法学家们把它们放在一起作为评注对象。乌尔比安在《优利亚及帕皮亚法评注》第13卷中谈论的是根据《关于婚姻的帕皮亚和波帕亚法》产生的落空遗产份额(Caduca ex lege Papia),也就是因为独身或婚而不育被剥夺继承能力者不能继承的遗产份额,此等份额应该归皇库(Fiscus)。[14]按这种解释,乌尔比安说的是元首如果婚而不育(上下文中已排除元首独身的可能)并不丧失继承能力。但《学说汇纂》的编订者把Lege篡改成Legibus,把单数改成复数,以此达到张扬君权的目的{2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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