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刑法中的“存款的占有”:现状、借鉴与启示

  

  第三,上述第二点表明,进行中外刑法理论的比较、研究,要注意中外刑法立法上的差异。因为,很多理论上的不同其实根源于立法上的不同,反之,立法上的不同也会为发展不同的理论留下空间。刑法理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解释刑法规范,使之适用于具体案件,来保障刑法发挥保护法益、维护人权等机能。也就是说,刑法理论的构建受制于国家既定的刑法立法,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的体现。反之,如果在理解、介绍外国刑法理论时,忽视了这一制约,就可能发生理解和介绍上的偏差乃至错误。如果在进行中外刑法理论的比较研究、借鉴时,忽视了各自立法对各自理论的不同制约,就可能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局面,同时,也可能抹杀掉基于自身独特立法例发展自己独特理论的机会。


【作者简介】
李强,单位为清华大学。
【注释】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业师黎宏教授提出了非常中肯的修改意见,令本文更加完善,在此谨表谢意。至于本文的一切错误,由笔者负责。
参见曾根威彦:《刑法の重要問題(各論)》,成文堂1996年补订版,第144~145页。
何鹏案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3月2日,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储蓄卡,在ATM机上查询生活费是否到账。但是,他发现自己卡上的10后面冒出了很多个“0”,足有百万元之巨。于是,何鹏尝试取款100元,成功之后,两天内分别从9个ATM机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法院认定何鹏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于2002年7月12日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例如,松宫孝明教授认为,该判决的理论构成尚不明确,在该判例中存在对于被取出的现金认可成立侵占罪的解释空间,但是,还不能断定这一判例认可了对存款的占有。参见松宮孝明:《刑法各論講義》,成文堂2008年第2版,第263页。
黎宏:“论财产犯中的占有”,《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佐久間修:“使途を定めて寄詑された金銭の他人性”,载西田典之等編:《刑法判例百選II(各論)》,有斐閣2008年第6版,第124~125页。
参见的场纯男:“侵占罪中占有的意义”,载芝原邦尔编:《刑法基本判例》,有斐阁1988年版,第134页。转引自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178页。
参见山口厚:《刑法各論》,有斐閣2005年补订版,第289页。
同上,第290页。西田典之教授也持基本相同的看法。参见前注西田典之书,第177页。
参见上嶌一高:“預金による占有”,载西田典之ほか編:《刑法の争点》,有斐閣2007年版,第198页。
参见高橋則夫:“誤振込み”,载西田典之ほか編:《刑法判例百選II(各論)》,有斐閣2008年第6版,第101页。
参见前注松宮孝明书,第263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90页。
否定说也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但是,是对银行对现金的占有的侵害。
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付立庆、刘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参见前注上嶌一高文,第198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22~223页。另参见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0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91~292页。
参见前注上嶌一高文,第198~199页。
对本民事判决,西田典之教授认为,“有关因错误转账(即错误汇款--引者注)所形成的存款的处理,该判决着眼于在银行答应了退还请求的情况下,对此如何救济,而并不是在刑法上正面肯定本来没有权限的受领人的所谓存款债权。”(前注西田典之书,第178页注1。)对此,我国学者指出,根据日本相关判例,对错误汇款进行更正,必须得到收款人的同意,这实际上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承认了该存款债权的存在。(参见前注,黎宏文。)
参见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0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26~227页。
参见前注上嶌一高文,第199页。
参见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1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32页。
参见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1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32页。
参见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1页。
前注山口厚书,第230~231页。
参见同上,第230页。
前注山口厚书,第233页。
例如,西田典之教授就持如此看法。参见前注西田典之书,第178页注1。
“基于存款的对金钱的占有”(“預金による金銭の占有”),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89页。“基于存款的占有”(“預金による占有”),参见前注上嶌一高文,第198页。“存款的占有”(“預金の占有”),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90、291页;前注山口厚书,第228、232页。
前注山口厚书,第175页。
参见前注松宮孝明书,第263页。
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1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28页。
参见前注山口厚书,第228页。
参见前注高橋則夫文,第101页。
参见前注,黎宏文。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704~705页。
如前所述,“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对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物理的、规范的手段加以控制、支配,因此,将“占有”延展至财产性利益也不是不可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