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说明的一点是,无罪的结论也未被日本学者心悦诚服地接受。例如,山口厚教授在指出双方上述根本理论缺陷之后,也不得不认为,“倒不如说依靠合同等强化汇款委托人的权利的内容,借此来肯定遗失物等侵占罪(即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引者注)成立的主张才是正确的做法。”[30]也就是说,让汇款人获得较之收款人“更强的权利”,从而形成所谓“他人的财物”。
四、简单的总结与评价
以上就是日本判例和学说关于存款占有问题的论争概况,总体而言,有如下三种立场。一种是区别不同情形持不同观点,即,在有委托信任关系的场合,主张肯定说,认为行为人成立委托物侵占罪;但在错误汇款的场合,则赞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或者盗窃罪。[31]第二种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一致支持肯定说,认为行为人构成委托物侵占罪和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第三种则是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倾心于否定说,认为行为人构成背任罪和诈骗罪或者盗窃罪,但是,这一立场较少有人支持。具体来说,对于存在委托信任关系的场合,日本判例和学说的主流观点是肯定说;而对于错误汇款,多数看法则是否定说,但在日本最高法院1996年的民事判决之后,肯定说也越来越有力;但是,也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双方的立论都有严重不足。
通过分析上述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不难看出以下若干理论上的特点。
首先,不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是围绕“财物”这一概念来展开关于存款占有的论述的,而这个“财物”就是指,处于银行现实支配下的与存款等额的金钱。也就是说,这里的占有的对象并非存款,而是存款所对应的金钱。所以,在讨论存款的占有时,日本学者的用语基本是“基于存款的对金钱的占有”(日文原文为“預金による金銭の占有”)或者“基于存款的占有”(“預金による占有”),即便偶尔使用“存款的占有”(“預金の占有”),其实际含义也与上述二者无异。[32]关于存款的属性,日本的判例与学说一致认为,存款是债权,即一种财产性利益,而非财物。上述用语的含义无非是指,存款人、被委托人以及收款人,可以通过存款这一债权而支配与存款等额的金钱,从而,可以基于这一法律上的支配而占有该金钱。
形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占有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能是财产性利益。“所谓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33],即表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在讨论同样是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时,日本判例与学说都不采用“占有”这个术语。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分殊更由于立法上的分殊,即,分别规定针对财物的财产犯罪与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财产犯罪,而得到支持与强化。因此,前文所述之松宫孝明教授的批判意见,即,“将实为债权的存款视为物,从债权和物的概念来看,是有疑问的”,[34]或许是对肯定说有所误解。肯定说所谓的存款的占有,并不是指,将本为债权的存款视为物,从而使之成为占有的对象。相反,其意指,存款债权是支配银行实际控制的与存款等额的金钱的手段。这样的支配显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支配,基于此而形成的占有的对象是该金钱而非存款,存款债权仅仅是这一占有的形成要素,即,其为手段而非对象。
其次,肯定说与否定说其实是在主张不同类型的占有。肯定说主张的是,基于法律支配而形成的占有,而否定说主张的是,基于实际支配而形成的占有。前者归属于存款人、被委托人和收款人,后者则归属于银行。而肯定说是认可,“就存款而言,存款人法律上的占有与银行事实上的占有相竞合,而作为账户名义人的存款人的支配力更加优越”。[35]相反,否定说则直接否认这一基于法律支配而形成的占有。
这两种类型的占有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基于法律支配而形成的占有,只是在侵占罪中才会被承认,而且,其并不是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基于实际支配而形成的占有,不仅在侵占罪中被承认,而且还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其他取得型财产犯罪中认可的占有,其本身也是除侵占罪之外其他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也就是说,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侵占罪具有一种特殊类型的占有,即,基于法律支配而形成的占有。这往往是指,通过债权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可以控制和支配相应的财物。比如,通过存款债权支配与存款等额的金钱,以及通过提单控制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由于这些控制、支配都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因此,形成这些控制、支配是否以合法权限为前提,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例如,委托人将未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委托给行为人保管。虽然,当行为人取得信用卡时,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处于事实上能够支配与卡中记载金额等额的金钱的地位,但是,还不能仅仅因此就认为,行为人已经在法律上支配了该金钱,从而构成基于存款的对金钱的占有。只有当委托人授予行为人相应的取款权限时,才可以得出如此结论。[36]由此,是否成立基于法律支配而形成的占有,就取决于该支配是否出于正当、合法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