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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

  

  四、诉讼主体的评价


  

  (一)顾客关系—被告人的评价


  

  在押人员的问卷评价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态度,其二则直接涉及律师辩护的成效。有限的问卷发现,指定辩护的在押人员对律师态度的总体评价较高,明显超过委托辩护的在押人员;而在辩护效果方面,认为律师作用至关重要的很少,与委托辩护的情况相似。


  

  对于“你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表现(态度)如何?”一问,如表8所示,7名指定辩护的在押人员中,有4人选择“很积极很努力”,认为“一般”和“比较消极”的各1人,另有1人未作回答。与之比较,20名委托辩护的被告人中,认为律师“很积极很努力”的仅有3人。


  

  表8问卷:“你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表现(态度)如何”


  

  单位:人


  

  ┌──────┬────┬─────────┐


  

  │会见内容 │指定辩护│对照组(委托辩护)│


  

  │ │N1=7人 │ N2 =20人 │


  

  ├──────┼────┼─────────┤


  

  │很积极很努力│4 │3 │


  

  ├──────┼────┼─────────┤


  

  │一般 │1 │5 │


  

  ├──────┼────┼─────────┤


  

  │比较消极 │1 │3 │


  

  ├──────┼────┼─────────┤


  

  │说不清楚 │0 │2 │


  

  ├──────┼────┼─────────┤


  

  │未选择 │1 │7 │


  

  └──────┴────┴─────────┘


  

  对于“你的辩护律师对案件审判结果是否有影响”一问,7名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中,认为有影响的有3人,其中,认为“有关键影响”的只有1人;认为没有影响的也有3人。此外,还有1人称“说不清”。对照组的情况较为相似,委托辩护的20名被告人中,认为律师“有关键影响”的也仅3人。


  

  表9问卷:“你的辩护律师对案件审判结果是否有影响”


  

  ┌──────┬────┬─────────┐


  

  │会见内容 │指定辩护│对照组(委托辩护)│


  

  ├──────┼────┼─────────┤


  

  │有关键影响 │1 │3 │


  

  ├──────┼────┼─────────┤


  

  │有一些影响 │2 │3 │


  

  ├──────┼────┼─────────┤


  

  │基本没有影响│1 │1 │


  

  ├──────┼────┼─────────┤


  

  │完全没有影响│2 │3 │


  

  ├──────┼────┼─────────┤


  

  │说不清 │1 │5 │


  

  ├──────┼────┼─────────┤


  

  │未选择 │0 │5 │


  

  ├──────┼────┼─────────┤


  

  │总计 │7 │20 │


  

  └──────┴────┴─────────┘


  

  (二)司法人员的评价


  

  司法人员的问卷情况包括三部分:其一,相比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的总体效果如何;其二,对指定辩护总体效果相对较好或较差的原因进行解释;其三,就律师辩护(包括指定辩护)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力进行评价。问卷结果显示:所有司法人员一致认为,指定辩护效果不如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相对较低是其主要原因;而在整体上,律师辩护(包括指定辩护)对定性、量刑的影响程度都不大,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公正审判方面。


  

  对于“你认为哪种辩护方式效果更好”一问,11名受访司法人员均认为指定辩护不如委托辩护,其中,更有2名司法人员认为指定辩护甚至不如公民辩护。针对这一结果,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你认为指定辩护效果不如委托辩护,原因是什么?”对此,有7名司法人员认为指定辩护律师在专业性和法律知识方面不如委托辩护律师,有2人认为委托辩护律师收了钱、比指定辩护律师更加卖力,另有2人认为指定辩护律师在建立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方面不如委托辩护。


  

  在律师辩护(包括指定辩护)的整体效果方面,如表10显示,11名受访人员中,超过一半(7人)认为律师辩护“给被告人提供公平审判的机会”,其次是“为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提供沟通途径”、“影响证据、事实的认定”(分别有5人),而“影响量刑的轻重”、“影响刑法上的定性”偏少(分别只有4人、3人)。


  

  表10问卷:“你认为律师辩护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


  

  │选项 │选择人数│


  

  ├─────────────────┼────┤


  

  │给被告人提供公平审判的机会 │7 │


  

  ├─────────────────┼────┤


  

  │为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提供沟通途径│5 │


  

  ├─────────────────┼────┤


  

  │影响证据、事实的认定 │5 │


  

  ├─────────────────┼────┤


  

  │影响量刑的轻重 │4 │


  

  ├─────────────────┼────┤


  

  │影响刑法上的定性 │3 │


  

  └─────────────────┴────┘


  

  五、结论与探讨


  

  (一)“作用阶梯”现象


  

  从1980年代以来,有关公设律师[26]的辩护效果问题在美国一直倍受关注。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揭示出,公设辩护的效果在总体上不如委托辩护,尚未达到“合理的有效性援助”的要求。麦高伟等人以辩护动议为指标进行的早期研究发现,公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动议明显少于委托辩护人。{9}Steven K. Smith和Carol J. De Frances的研究中,公设辩护人在逮捕后一周内会见被告人的只有47%,低于委托辩护人22个百分点。"ol Roger A.Hanson等人考察了诉讼周期、辩诉交易率、定罪率和撤案率等现象,结果发现,公设辩护人案件的诉讼周期平均为103天,远低于委托辩护人的案件(160天);辩诉交易率为95%,略高于委托辩护(91%);定罪率则与委托辩护相同,均为88%;撤案率为9%,低于委托辩护(1 3%)。{11} Morris B.Hoffman等人以量刑幅度为指标进行的研究中,当不考虑指控严重性的因素时,公设辩护较之委托辩护的刑罚高出5年,而当控制了指控严重性这一变量之后,公设辩护案件的刑罚仍然超出委托辩护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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