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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

  

  表4指定辩护律师人均举证情况


  

  ┌─────────┬─────┬──────┬─────┐


  

  │ │举证总个数│ 举证人数 │举证频次 │


  

  │ │ │/辩护人总数│(份/人)│


  

  ├─────────┼─────┼──────┼─────┤


  

  │指定辩护 │10 │7/54 │1.4/0.19 │


  

  ├─────────┼─────┼──────┼─────┤


  

  │对照组(委托辩护)│87 │43/93 │2.0/0.94 │


  

  └─────────┴─────┴──────┴─────┘


  

  2.举证内容


  

  较之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更倾向于收集量刑情节的证据,其中,虽然略偏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但法定量刑情节证据所占比例也不低。7名指定辩护律师收集的10份证据均为量刑情节的证据,其中,7份证据证明酌定从轻情节,其他3份证据证明法定量刑从轻情节。与之相比,43名委托辩护律师收集的87份证据中,定性证据(无罪或轻罪证据)有16份,占18.4%;量刑情节证据61份,其中,58份为酌定量刑情节证据,法定量刑情节证据仅有3份。


  

  3.举证方式


  

  有限的样本中,相比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更倾向于以简便的方式出示证据。如图1所示,在7名辩护律师出示的10份证据中,没有1名采用“全面宣读、出示”或“部分宣读、出示”的方式进行,主要采用“简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的方式(7份证据),其次是“说明证据名称、但无证据内容说明”(3份证据);与之相比,43名委托辩护律师出示的87份证据中,尽管也无人采用“部分宣读、出示”方式,但采用“全面宣读、出示”方式的有28份(占32%),此外,采用“简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的有23份(占26%),“说明证据名称、但无证据内容说明”的有36份(占42%)。


  

  (三)质证情况


  

  在庭审中,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23]龙宗智教授认为,质证是对证据的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质证的意义在于为法庭辩论提供攻击防御之手段。{8}故质证的频率、质证内容的选择,能够直接体现指定辩护活动的积极性与针对性,也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控辩对抗的激烈程度。


  

  1.质证频率


  

  对于控方证据,指定辩护人基本不会进行质证。与此相比,委托辩护质证频率高出许多,尽管整体上仍不够积极。54名承担指定辩护的律师中,仅有1名律师提出质证异议,质证率仅为1.9%。对照组中,93名委托辩护律师中有29人进行质证,质证率为31.2%,远远高出前者。这表明,相比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质证态度显得相当消极。


  

  2.质证内容


  

  进一步分析,仅有的一名提出质证异议的指定辩护律师,其质证焦点在于证据客观性方面。由于样本太少,无法就指定辩护律师更倾向于哪方面的质证内容作出结论。与之相比,如表5所示,29名委托辩护律师提出88次异议,其中,50%集中在证据客观性方面,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资格问题各占23.9%和26.1%0


  

  表5指定辩护律师质证内容构成(单位:份(%))


  

  ┌──────┬────┬─────┬────┬──────┐


  

  │ │证据 │证据证明力│证据资格│总计 │


  

  │ │客观性 │(相关性)│ │ │


  

  ├──────┼────┼─────┼────┼──────┤


  

  │指定N1 =1人 │2 │0 │0 │2(100) │


  

  ├──────┼────┼─────┼────┼──────┤


  

  │委托N2=29人 │44(50.0)│21(23.9) │23(26.1)│88(100) │


  

  └──────┴────┴─────┴────┴──────┘


  

  (四)辩护意见状况


  

  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24],尤其体现在辩护词中。它包括对证据、事实的认识,以及对案件性质、情节等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是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相互辩论的基础。功能上,辩护意见与公诉意见共同构成庭审调查与法庭裁判之间的联结纽带。辩护意见提出的频度及其内容,既能表现律师对案件的综合认识和判断,也能反映法庭辩护阶段的控辩对抗程度。


  

  1.辩护意见提出的频度


  

  有效的样本案件中,指定辩护律师都会提出辩护意见,个案意见的频率不低,但相比委托辩护仍有所不如。54起指定辩护案件,53名被告人的案件庭审笔录记载了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情况,有效样本为53件。在有效样本案件中,指定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少2个,最多5个,平均3.4个。而在93起委托辩护案件中,有效样本为87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最少0件,最多11件,平均4.4个。


  

  表6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频度 单位:件


  

  ┌─────────────┬──┬──┬──┐


  

  │ │最多│最少│平均│


  

  ├─────────────┼──┼──┼──┤


  

  │指定辩护N =53人 │5 │2 │3.4 │


  

  ├─────────────┼──┼──┼──┤


  

  │对照组(委托辩护)N=87人 │11 │0 │4.4 │


  

  └─────────────┴──┴──┴──┘


  

  2.辩护意见内容


  

  从内容看,指定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方面,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定性辩护很少,程序性辩护没有。与之相比,委托辩护中法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比例更低、定性辩护所占比例较高。如图2-1所示,在所有辩护意见中,量刑情节的辩护占96%,其中,酌定情节占63%,法定情节占33%。定性辩护仅占4%,其中,“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占3%,“基本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够成犯罪”占1%,无律师就“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犯罪事实”、“基本事实成立,但构成轻罪”及“取证违法”提出意见。对照组方面,如图2-2所示,量刑情节辩护占85%,其中,酌定情节辩护占67%,而法定情节辩护只有18%;定性辩护约占18%,其中,“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占8%,其次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犯罪事实”(4%)和“基本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够成犯罪”(2%),而“基本事实成立,但构成轻罪”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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