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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

  

  (五)庭审效率状况


  

  律师在庭审中的活动包括向被告人发问、质证、举证及参加庭审辩论,上述活动会耗费一定时间。理论上,辩护活动的积极程度与庭审效率应成反比关系,即律师表现越积极,则庭审耗时越长,庭审效率越低。在此,可以以指控严重性、案件复杂性为依据,分别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两类案件中对指定辩护案件的庭审效率进行考察。[25]


  

  考察发现,简易程序案件中,指定辩护案件的庭审效率与委托辩护相当,而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指定辩护案件的庭审效率则明显高于委托辩护案件。如表7所示,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指定辩护案件平均庭审耗时45分钟,只比委托辩护案件多1分钟,差别不显着。而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指定辩护案件的平均庭审时间为96.1分钟,明显不及委托辩护案件的112分钟,两者之差为15. 9分钟。这表明,普通程序的庭审中,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程度不如委托辩护律师。


  

  表7指定辩护案件的庭审效率


  

  ┌────┬─────────┬──────┬────┬───┬───┐


  

  │程序类型│庭审时间(分钟) │最长/最短 │平均 │平均时│量差比│


  

  │ │辩护类型(件) │ │ │间量差│ │


  

  ├────┼─────────┼──────┼────┼───┼───┤


  

  │简易程序│指定辩护N=4 │50/30 │45 │+1. 1 │1.03:1│


  

  │ ├─────────┼──────┼────┤ │ │


  

  │ │委托辩护N=9 │110/30 │43.9 │ │ │


  

  ├────┼─────────┼──────┼────┼───┼───┤


  

  │普通程序│指定辩护N=49 │150/40 │96.1 │-15.9 │0.86:1│


  

  │ ├─────────┼──────┼────┤ │ │


  

  │ │委托辩护N= 84 │295/40 │112.0 │ │ │


  

  └────┴─────────┴──────┴────┴───┴───┘


  

  三、结果作用


  

  (一)辩护意见采纳率


  

  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最直接地反映了律师辩护效果。D县的审判实践中,辩护意见采纳情况主要体现在判决书的说理内容之中,故据此可以统计、分析采纳率。


  

  考察发现,总体上,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为中等偏上,与委托辩护相比,量刑辩护的采纳率稍高,而定性辩护方面则有所不如。如图3所示,指定辩护意见中,就“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作出的辩护意见采纳率分别为73%和82%,略高于委托辩护的对应情形(58%和74%)。指定辩护在“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上的意见采纳率也略高于委托辩护,前者为67%,后者为55%。而在“基本事实成立,但不够成犯罪”上的意见采纳率为零,远不及委托辩护(49%)。考虑到指定辩护律师很少提出定性辩护意见,在此方面的比较没有明显的实际意义。


  

  (二)定罪量刑情况


  

  定罪、量刑结果取决于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与具体的法律运用,而法官的认识与判断不仅来源于案卷、公诉意见,还会受到辩护律师的举证、质证及辩护意见的影响。因此,定罪、量刑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律师辩护的成效。


  

  1.定罪情况


  

  分析发现,相比委托辩护案件,指定辩护案件的被告人更可能被判有罪。53名有指定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均被判有罪。不过,只有4起案件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其中,3起的辩护意见为“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未得到采纳。在一起“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审判中,4名被告人中有1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制造、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部分采纳,最终,法院就“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无罪判决,尽管并未影响到案件整体的定罪效果。


  

  与指定辩护案件相比,委托辩护案件在定性方面似乎更可能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93名委托辩护的被告人中,有9名被告人被作出全部或部分无罪处理。“全部无罪处理”是指检察机关撤诉,有4名被告人属此情形。“部分无罪处理”是指,公诉机关指控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及相应的犯罪事实,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其中一项罪名,但其余指控成立,有5名被告人属此情形。进一步分析无罪处理的情形,都与律师的积极辩护有关:(1)撤诉案件。4起撤诉案件中,有3起为故意伤害(轻伤)的自诉案件,另1起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公诉案件。这4起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意见,经控、辩、审三方交换意见,自诉人或公诉机关认为难以胜诉,最终撤回起诉。(2)部分无罪处理案件。在5起作出部分无罪处理的案件中,各有2名辩护律师提出“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另1名律师提出“基本事实成立,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庭采纳。


  

  2.量刑情况


  

  从辩护意见的提出情况看,绝大多数都与量刑情节有关,而且从形式上,大部分也得到采纳。由此可以初步认为,指定辩护对于量刑结果具有积极作用。但其作用程度如何,不同案件所受影响大小怎样,还需要与委托辩护进行对照比较。通过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框架内进行比较,并未得出指控相当的案件中,指定辩护对量刑结果的积极影响优于委托辩护的结论。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指定辩护的被告人获得的量刑结果似乎不及委托辩护。如图4所示,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定辩护、委托辩护案件分别有4件、9件。其中,指定辩护中3件判处实刑,有1件判处缓刑;而委托辩护的9起案件中,有7件判处缓刑,缓刑率大大超过指定辩护。实践中,除了无罪判决、撤诉、定罪免处,缓刑被普遍视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量刑方式。据此可以认为,指控较轻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指定辩护的量刑效果不如委托辩护。但由于样本过少,上述结论不具有确定性。


  

  有意思的是,普通程序中的比较却似乎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如图5所示,49名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中,缓刑率为61%,超过委托辩护19% o据此是否可以认为获得指定辩护的被告人相比委托辩护更可能得到较轻刑罚?显然不能,因为上述比较尽管考虑了指控严重性这一因素,却没有考虑被告人的年龄这一重要变量。根据现行刑法,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17条)。而在适用普通程序的49名指定辩护被告人中,有39人为未成年人,占79.6%。换言之,大多数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都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指定辩护的缓刑率之所以超过委托辩护19%,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这一因素。因此,在整体上,普通程序中的比较同样未得出指定辩护的量刑结果优于委托辩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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