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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马静华,单位为四川大学。
【注释】以英、美为例。在英国,直到《1903年贫穷囚犯辩护法》(the Poor Prisoners'' Defence Act of 1903),因严重犯罪而被送交审判且没有足够财力的被告人,才能获得免费的法律代理;而不考虑案件严重性,只要被告人财力有限,就能获得免费辩护的原则直至《1949年法律咨询与援助法》(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Act 1949)才加以确立。(参见李·布里奇斯.律师代理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8.)在美国,最高法院最初在鲍威尔案(Powell v. Ala-hams, 1932)中确定,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得到指定律师的帮助,进而,又通过策尔普斯特案(Johnson v. Zerbst,1938)明确,在联邦刑事审判中,所有贫困的被告人都有权获得政府资金指定的律师帮助的权利。直至1963年的吉狄恩案(Gigeon v. Wainright,1963),最高法院才通过适用正当程序条款,使指定辩护原则普适于各州。(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1-56.)
参见《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
Powell v. Alabama, 287 U. S.45, 1932
McMann v. Richardson, 397 U. S. 759, 1970.
570 S. W. 2d 941,Tex. Crim. App.,1978.
Cuyler v. Sullivan, 100 S. Ct. 1708, 1716, 64 L. Ed. 2d333 .344. 1980.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全文数据库》,其中百分比情况系笔者根据案件数量计算所得。
相关文献可参见马明亮,张星水.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证分析//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1-17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调研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中国司法.2004(12):52-53;孙洪坤.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103 -104.
D县距S省省会48公里,人口51万余人,面积1321平方公里。2008年度,D县人均GDP为15135元,而该年度S省、全国的相应数据为15342元和22698元。全国数据来源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9》,载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 stats. gov. cn/tjsj/ndsj/2009/indexch.htm。
就一审刑事案件数量和律师资源而言,2008年D县人民法院审结227件337名被告人,每10万人44.5件;在D县执业的律师共19人,每10万人中有3.7名律师。而同期全国法院的一审刑事案件总数为768130件,每10万人57.8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一审案件情况..(2010-02-21)http://www. court. gov. 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1421. htm );全国有律师14万人,每10万人中有律师10.5人,(参见宋伟.我国执业律师总数达14万人.人民日报.2008-10-26.)
相关文献参见Michael McConville&Chester L. Mirsky.Criminal Defense o f the Poor in New York City . N. Y. U. Rev. L.&Soc. Change, 1986-87(15) :581;Roger A. Hanson et al. IndigentDefenders: Get the Job Done and Done Well.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Courts, 1992; Steven K. Smith, Carol J. De Frances. U. S. Dep''t ofJustice.NCJ, Indigent Defense, 1996:158909; Morris B. Hoffman,Paul H. Rubin, Joanna M. Shepherd. An Emprical Study of Public De-fender Effectiveness:Self-selection by the “Marginally Inigent”.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2005:223.其中,McConville的指标为律师提出的审判动议数量,Hansonetal采用的指标体系包括诉讼周期、辩诉交易率、定罪率、撤案率,Steven的指标为最早会见时间,而Morris等人则采用了量刑严重性标准。
据D县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7,2008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数实际为460件、685名被告人,但由于卷宗外借原因,有18件26名被告人的案卷资料无法统计分析。故统计分析对象只有442件、659名被告人。
之所以对会见情况采用问卷方式考察,是因为法院的案卷材料无法反映律师会见的情况。相对而言,对被告人的问卷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由于调研时间是2009年9一10月,彼时已无法对2007,2008年法院审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进行问卷。因此,这项问卷调查与案卷分析结果无法完全对应。尽管如此,由于调查区域的一致性、调查对象的相似性、调查时间的相继性,问卷调查情况基本能与案卷分析形成有效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据上规定,律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主要会受到“安排程序”及“在场监视”的制约,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见效果。而在审判阶段,既不存在安排会见问题,也不存在司法人员在场监视问题,会见自由权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其中,指定辩护7人,委托辩护2人。
指定辩护中会见次数不明者2人,委托辩护中会见次数不明者8人。
指定辩护中会见次数不明者1人,委托辩护中会见次数不明者6人。
刑事诉讼法》第35,155-157条。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
我国刑诉法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简易程序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普通程序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其二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在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因此,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为基准,在适用同一种程序的案件中进行庭审时间的比较分析大致符合“同类比较”的原则。
在美国,公设辩护人是指由政府付酬,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职律师。它是基于任何被告人(包括贫困的被告人)都平等地享有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参见:Barbara Allen Babcock. Inventing the Public De-fende.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 2006 (43) :1267.)严格意义上,我国尚未设立这一制度,但既已存在的指定辩护制度大体上具备了公设辩护制度的雏形。因此,两类制度在概念上基本对应。例如,全美首席公设辩护人事务会(ACCD)建议的标准为,公设辩护人每年办案不超过150起重罪案件或400起轻罪案件,但在洛杉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近年来办理重罪案件的公设辩护人人均每年超过180件,办理轻罪案件的人均超过1200件。(参见:Nancy Albert-Goldberg. Los Angeles County Public DefenderOffice in Perspective.California Western Law Review, 2009(45):451-452.)
在我国,指定辩护率很低,而可供指定的律师数量不少,指定辩护人的案件负担并不大。在D县,2007、2008年的指定辩护案件只有54件,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有3人,人均每年仅办理9件,每月不足1件。就全国范围而言,2006年的数据显示,当年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5006人,指定辩护案件总量96762件,由此计算,每名援助律师平均承办案件约19件。考虑到有大约一半的援助案件由社会律师办理,专职援助律师平均承办的案件实际上可能不足10件。(相关数据参见:丛卉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中国司法,2007(5):103-105.)在人员培养方面,专职从事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的来源与社会律师没有区别,都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而在继续培训方面,众所周知,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每年都要接受地方律协一定课时的培训方能注册。故从人员培养角度,很难解释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效果差异。
法律援助条例》第20条
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37029.78万元,而当年总人口已超过13亿。(参见:丛卉.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中国司法,2007 (5) :103. )
其协商性特征表现在,委托人与辩护律师就工作责任及其目标进行书面或口头约定,并据此给付费用。这种调控机制有助于促进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促使其穷尽各种可能的途径以争取有利的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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