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

  

  (三)风险社会中的行政制度


  

  “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中,利益集团、私方当事人与地方社会都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完整性与专业性的威胁。结果管制给行政机关带来了过重的负担,贬低了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的能力。”{12}(P23)风险社会所面临的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呼唤着一个积极作为的政府和行政,与传统的控权论相比,风险社会中的行政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回应型,这种回应型的行政制度以善治作为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回应型法是一种对文明的承诺带入了人们运用法律界定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方法。在回应型法中,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13}(P105)与此同理,回应型行政的基本着力点在于协商。具体的模式是,通过合作模式的引入有效地实现协商进而回归回应型行政制度,“在合作模式下,参与可以改进规则的信息基础从而提升决定的质量,并因而增加成功实施的可能性并且就规则在实践中的效果提供重要的反馈。此外,利害关系人与受影响的主体参与解决管制问题还具有独立的民主价值”。{12}(P41)


  

  诚如学者所论述,“回应型政府的任务限定在为其追求自我选定目标的公民提供一个支持性框架上。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释放出社会自我管理的自生自发力量。国家不去构想与社会和个人利益相分离的自我利益:不存在内生的国家问题,只有社会问题和个人问题。人们常说,这种‘简约主义’的政府只做两件事情:维护秩序,并且为解决公民无法自行解决的纠纷提供一个平台”。{14}(P109)回应型政府(行政)的主要功能在于为民众的行为提供一个确定性的外部框架,行政行为的目标取向直指民众的个体利益。回应型行政中,行政制度的运作充分体现和尊重了协商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与传统的控权论行政模式存在着显明的差异,也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对行政制度和价值理念的更高要求。


  

  与此同时,回应型行政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善治理念。善治意味着一种能够对于民众的需求保持高度的敏感并做出积极回应的行政方式,它通过建构和适用合适的法律措施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和矛盾。{15}善治内含对公信力的规范化保障与表达,其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通过建立相应的权利义务体系以确保个体利益的最佳表达和实现。同时,善治理念中的治理者必须严格地遵守普适的规范并以制度化的程序和形式对其加以执行和适用。笔者认为,善治就是在治理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规范作为基本的价值指引,以个体利益的最优化保障作为其目标,通过对公权力范围的合理界定以及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体参与治理过程的有效吸纳,以此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制定与适用并催生出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互动中实现国家、政府与公民的良性关系。


  

  五、余论


  

  “全球风险的一个主要效应就是它创造了一个‘共同世界’,一个我们无论如何都只能共同分享的世界,一个没有‘外部’、没有‘出口’、没有‘他者’的世界。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我们以多么聪明和多么尖锐的方式批评‘他者’,我们都注定要与这些‘他者’共同生活在这个风险的世界之中,而且由于这个世界处在风险之中,所以我们不仅会受制于它所具有的各种支配性权力,而且也会受它所具有的那些伤害自我的危险、腐败、苦难和剥削的污染。”{16}贝克的陈述深刻地揭示出了风险时代的全球性,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游离于这种态势,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贝克将风险社会定义为“世界风险社会”。{17}“世界风险社会”呼唤着全球领域内的合作与共识,面对人类的风险议题,世界各国应当联合起来共同应对。与此同时,就我国而言,应当以理性的态度来面对“世界风险社会”,以此为契机,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理念的更新,政府、社会与民众关系的合理定位。在风险社会与商业文明的交互影响下,建立、型塑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诚如徐显明教授所阐发的:“越是在一个风险社会,越需要捍卫那些基本的法治原则———保障人权、有限政府、人民主权等。在面对一个风险社会时,既要承认我们尚未作好进入现代社会的文化与制度准备,又要有充分的理性,而不是以手忙脚乱的临时性举措来代替一个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1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