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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

  

  存在风险社会的运作中充当着最佳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化解风险,通过法律吸纳风险,在此基础上将风险社会寓于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中。当法律遭遇到风险社会的时候,为了最大化其效用,特别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理念:


  

  (一)权利义务理念


  

  毫无疑问,人类历史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争取自由与权利的历史。随着历史向纵深发展,自由的享有渐次得到了增容,权利的目录也在不断增加。当然,权利的概念内在地包含了义务的功能,“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亦即法律上的‘应然’。一个人的权利是与另一个人的义务相对应的”。{4}(P135)权利义务理念是当代法理念中的核心理念,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无不紧扣这一核心理念。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个体权利的实现,推动个体适时而合理地承担和履行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合理界定和实现以推动和助益个体的自足、自尊和自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权利和义务为个体提供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这种指引在极大程度上有助于化解危机、消弭风险。然而,与传统社会的“我饿”不同,风险社会是典型的“我怕”的社会。[2]在风险社会中,法律权利旨在于最大限度的抵消由于风险带来的冲击和侵害。权利的传统价值在于保障自由,而在风险社会的视野中,权利的价值视野偏重于对确定性价值的追求和确认。我们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与政治权利两分的视野在这里具有了充足的应用空间。


  

  具体言之,传统社会中,人们吁求的是一种公民与政治权利,这种权利旨在于推动平等的实现;而在风险社会中,基于风险的难以预知,为了有效克服风险带来的负面效应,政府应当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实现,以此来提升人们在遭遇风险时的信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抵御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同时也是至关重要的权利保障。“消极权利禁止政府,并把它拒之门外;积极权利需要并盛情邀请政府。前者需要公职人员蹒跚而行,而后者则需要公职人员雷厉风行。消极权利的特点是保护自由,积极权利的特点是促进平等。”{5}(P23)申言之,在风险社会中,权利义务的理念应当由传统的重消极权利向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并重的方向转变。政府应当充分承担其应然角色,在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过程中有所为有所不为,权利保障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个体应对风险的能力和信心。作为权利类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与风险社会的生成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与完善亦是与风险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亦步亦趋。因此笔者将权利义务理念视为风险社会的首要法律理念,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建构以及法律运行应充分围绕这一理念而施展。


  

  (二)责任理念


  

  传统的法律理念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加以建构的,这种对权利的重视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权利的滥用和义务的逃遁等等。在法理学的视野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范畴,而权力和责任则是相对的范畴。权利义务在个体层面起着价值引领的功能,而权力和责任则驰骋于公共政治运行的层面。风险社会的出现在双重层面上呼唤着责任理念的更新和完善:首要的,在公的层面,权力的拥有者必须充分承担和履行其责任,将责任理念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始终,风险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偶然性的社会。这种高度偶发性的社会自然地产生了对确定性的追求,对确定性的保障寓于源自于责任理念的逻辑演绎,“确定性要求国家遵守规则,即使它并不符合他们的短期利益”。{6}(P184)围绕规则的运行对于公权力的运作而言意味着责任、义务与担当,其中的核心价值理念便是责任理念。进一步可以说,责任理念在公权力机关的价值理念中占据核心地位。我们认为,风险社会的产生要求一个强大的公权国家的存在,通过公权的有效运行以克减和消融风险社会的潜在威胁是治世的合理之道。但强权国家的运行必须受到责任理念的规制,唯有如此才能在确保公权力合理规范运行的同时也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化。其次,从个体层面而言,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理念不同的是,风险社会要求个体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同时,应当履行其责任,将责任理念贯穿于其公共生活与私人交往的过程之中。在此,较为典型的体现是“预借权利”的理论。传统的权利理论认为,权利或是源自于上天的恩赐或个体的先天享有,随着社会的变迁,现在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权利预借论,也就是说,民众的权利是从后代那里预借过来的。既然是预借的,那么在权利的享有过程中,就应当谨慎行使、用心呵护,以保证权利的完整性。这种“预借权利”理论巧妙地体现了责任理念,对于促进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有着积极的助益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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